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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想請問各位大大民法債編的第二章第二十四節內容是什麼阿?因為我找不到所以想上來問問還有什麼是立切結書人.連帶保證人.對保人阿?另外如果工作合約上寫**本切結書連帶保證人對切結書內容所定直項願負連帶責任並放棄民法債編第二張第二十四節有關保證人所得拋棄之一切權利**跟**如因本約涉訟者合意以台灣嘉義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這樣合理嗎?如果我不簽約或覺得合約不合理那該怎麼辦呢?

2006-02-09 11:39:31 · 1 個解答 · 發問者 檸檬冰沙 7 in 政治與政府 法律與道德

1 個解答

http://law.moj.gov.tw/Scripts/Query4B.asp?Lcode=B0000001&LCC=3&LCNO=739

你可以到這個網頁去看,裡面有你找不到的民法債編的第二章第二十四節內容

第 739- 1 條 本節所規定保證人之權利,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得預先拋棄。
所以,就算你簽約了,公司也無法剝奪保證人的權利。法條上說得很清楚,保證人要拋棄權利必須要有法律規定為限。

合意以嘉義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這是因為訴訟法上有合意管轄的規定,通常起訴會以被告所在地的地方法院為管轄法院。但是如果事先你們有說好若發生爭執的時候,要以哪個法院管轄,到時候,起訴的時候,就要用你們當初說好的那個法院。公司會這樣規定,是因為那個公司在嘉義那邊吧,這條規定是方便日後有需要打官司的時候,方便他去法院規定的。

簽不簽約,是看你個人決定。
覺得這份契約對你而言不合理,就不要簽了吧。或者你可以就你覺得不合理的地方予以修改,然後簽約的時候,你們雙方在修改的地方蓋章,表示兩個人都同意。

2006-02-09 12:01:31 · answer #1 · answered by 夏生 2 · 0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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