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nglish Deutsch Français Italiano Español Português 繁體中文 Bahasa Indonesia Tiếng Việt ภาษาไทย
所有分類

出大賣場電子監測器響了,怎麼辦?民眾的權益在哪裡?有什麼方法可解決的?有一次在大賣場出來又到是賣場結完帳出口旁(但還是在大賣場裡)的耐吉連鎖店買鞋要出連鎖店時,有一個人和我各自把購物車推出,結果電子監測器叫了,我嚇了一跳,停了下來,被店裡的人看查了一下所購買的物品,確定沒問題才放行,等賣場再去追另一個人時,他已無蹤跡了。覺得自己又寃枉又倒霉。被當賊一樣的對待。還有啊!昨日在另一個大賣場,看到一個小孩被搜了五、六遍就是找不到會該電子監測器響的東西,眼看著孩了都哭了,有人仗義直言,直呼賣場的工作人員太過份了,才放行。可憐的小弟弟,唉!遇到這樣的事,要怎麼辦呢?

2006-02-09 11:27:42 · 2 個解答 · 發問者 Katy 5 in 政治與政府 法律與道德

2 個解答

刑法第309條公然侮辱罪,及於大庭廣眾下,公然以抽象之字眼汙辱他人者,即成立,而其成要件如下:1.公然:及於公共場所,或不特定人等聚集之處。2.所侮辱之字眼,需為抽象之詞。如:公然罵甲,賤...。而侮辱他人係利用具體之物、文書者,已毀謗罪論以。其字眼如你認為有嚴重詆毀你個人之尊嚴形象,即可成立。刑法第309條公然侮辱罪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以強暴犯前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可用這條告它們看看吧!

2006-02-09 17:40:14 補充:
順便提出精神賠償!第 195 條: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其名譽被侵害者,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前項請求權,不得讓與或繼承。但以金額賠償之請求權已依契約承諾,或已起訴者,不在此限。前二項規定,於不法侵害他人基於父、母、子、女或配偶關係之身分法益而情節重大者,準用之。

2006-02-09 12:34:05 · answer #1 · answered by Ring88 7 · 0 0

到下面的網址看看吧

▶▶http://*****

2014-07-19 06:15:17 · answer #2 · answered by Anonymous · 0 0

fedest.com, questions and answer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