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法條有這樣的字眼
\" 詳為列舉一次告知.....\"
像這樣的文句改為
\" 詳為一次列舉告知.....\"
兩者相不相同
謝謝
有文獻解釋這種差異的資料嗎 ?
2006-02-06 11:16:39 · 2 個解答 · 發問者 ? 1 in 政治與政府 ➔ 法律與道德
如果直接比較『列舉一次』與『一次列舉』,兩者有明顯的不同(前面的『一次』是『一回』,後面的『一次』是『一併』),所以,『列舉一次』意思為『只要列舉一次就好,不一定要把所有的詳列出來。』,而『一次列舉』的意思則為,『必須把所有的項目一併列舉出來,不要分好幾次列舉。』。如果依你的範例來看,因為多了一些上下文,意思就有了很大的變化。此時『詳為列舉一次告知』與『詳為一次列舉告知』,兩者的意思應該是相同的(前後的『一次』都是『一併』),所以,『詳為列舉一次告知』意思為『詳加列舉所有項目之後,再一併告知(某人)。』,『詳為一次列舉告知』的意思則為『將所有項目一併列舉出來,再告知(某人)。』,兩者意思明顯相同。但如果標點符號定在不同地方,可能會產生新的意思,例如『詳為列舉一次,告知(某人)。』與『詳為列舉,一次告知(某人)。』的意思是絕對不相同的。因為這樣的標點定位不同,前面的『一次』是『一回』,後面的『一次』則又變成是『一併』了!我沒有發現到有什麼文獻在解說這樣的差異,就如同『須』與『需』的用法、『周』與『週』的用法、『畫』與『劃』的用法,也常常造成法律解釋的困擾,遇到嚴重的爭議情況下,可能要『規劃』出正確的因應『計畫』來,大概『必須』由大法官視『需要』來撰寫『周全』的解釋令來公告『週知』吧?希望不會讓你更迷惑唷!
2006-02-06 22:06:05 · answer #1 · answered by 【愛貓的麵】 7 · 0⤊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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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6-23 16:23:20 · answer #2 · answered by ? 1 · 0⤊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