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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雲10歲時候,因父母離婚,由母親監護,後來,母親再婚,小雲母親同意由繼父收養小雲。小雲生父也同意。但是,當生父願意協同辦理,去法院才發現,小雲繼父只大小雲17歲。小雲母親再嫁的老公小她6歲。限於要相差20歲才能收養,這件收養關係一直不能成立。不知道有沒有甚麼方法,能讓小雲讓繼父收養?因小雲母親已經50歲又節紮,沒有生育能力,想留下小雲,讓小雲繼父有些安慰。目前,每對新婚夫妻有49%的會以離婚收場,很多組合家庭都有類似問題,法律有修改麼?20歲差距有變更麼?

2006-02-04 06:33:53 · 1 個解答 · 發問者 阿保 7 in 家庭與人際關係 婚姻與離婚

比方小雲生父姓王,繼父姓張。有一天,老師家庭訪問,他並沒有去探究這因果關係,見到(繼父張先生),並不知道而直呼他王先生,繼父感覺很窩囊,一時也解釋不清楚,只好寒喧聊天,明明是張先生卻一再被誤叫。
王小雲也隱瞞這件事,出門遇到同學,同學也直呼王伯伯...
所以,繼父才想幫小雲改姓....

2006-02-06 08:53:51 · update #1

1 個解答

妳所問的問題,是受民法第1073條約束《收養者之年齡,應長於被收養者二十歲以上。》,所以小雲的繼父無法收養小雲。這條法律目前仍有效,必須遵守,同時,似乎也沒聽說有那個團體或立委有意修改或廢止這一條唷!但是,妳的問題也很奇怪,既然小雲的親生母親已經嫁給小雲的繼父,小雲還是要稱呼他『父親』呀,都已經是一家人了,又何必專門採用『收養』方式呢?可能是為了要依民法第1078條《養子女從收養者之姓。》,讓小雲改為從他繼父的姓吧?如果目的是在延續香煙或精神慰藉,小雲的繼父可以與妻子(小雲的母親)商量,另外領養一個小孩也可以呀!不然,也可以等小雲結婚生子之後,取得丈夫同意,將第一個寶寶申請用小雲繼父的姓,過給他家....。 

2006-02-05 18:24:26 · answer #1 · answered by 【愛貓的麵】 7 · 0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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