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與B交往,B事後發現A為已婚男,交往期間A出示配偶欄空白之身分證,並於交往期間A並對其新工作處之同事聲稱“未婚”並“B為女友”,故同事以大嫂稱呼B。B發現實情後不再與A交往,但A的配偶事後提出告訴(對B、在期限內)
B發現其他受騙女生,且願意證明A也同樣使用配偶欄空白之身分證。
A之同事與朋友(十年老友)願意證明當時A對外聲稱之“未婚”、“B為女友”說詞。
請問:B如何運用“抗告”?
再問:A同意寫自白書承認說謊、A自白書是否可以成為證明 ?
上述之可以盡量以法律依據方式說明。謝謝您的協助!
2006-02-02 21:07:51 · 1 個解答 · 發問者 Anonymous in 政治與政府 ➔ 法律與道德
A妻能夠提的告訴應該是刑法第240條第二項(和誘有配偶之人脫離家庭者)的和誘罪(即一般所謂的妨害家庭), 經同法第245條的規定第240條第二項為告訴乃論罪, 既然屬於告訴乃論罪, 只要B能與A妻達成和解即有撤回告訴的餘地~
和解是否達成, 就得看B的努力與A是否願意幫忙囉, 不過A妻會要一筆賠償費應該是可預期的事情(到時候叫A出錢吧 囧rz...)
要是和解不成, 就上法院見真章囉!
B所主張者為"抗辯"而不是抗告(抗告是當事人對法院的裁定有異議時所用的專有名詞), 所謂抗辯不外乎證詞證物與證人, 如果這三要件不缺而都齊全的話, B的抗辯絕對能夠勝訴, 甚至可以免去和解時可能支付的賠償金! 至於B的抗辯其完滿的程度就得看A自己的證詞(包含自白書), 以及A和B有人的證詞可信度了~
A的自白書因為A並非刑事被告所以不適用刑訴法上關於被告自白的相關要求與規定, 於是只要能夠清楚說明該自白書確實是由A本人任意發表而具有A自己的承認(自白書上當然需要A的簽名), 該自白書當然可以為證據的一種~
在法律上, 只要A自己願意認錯, 表白由A射圈套讓B以為自己不是有配偶之人而與之交往, 則B的行為即與第240條第二項的要求"和誘有配偶之人..."有認識上的錯誤, B不構成不法要件的違反, 自然無罪的可能性極大!
在人情事故上, 法官也是人, 只要男方自己願意認錯, 則女方何錯之有? 無辜的一方當然不可能會被判有罪~
請加油!
2006-02-07 06:07:14 · answer #1 · answered by 1409 5 · 0⤊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