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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目前還在讀四技,目前大二,畢業後想去考公費留學,報考管理與經濟學群
請問要多久前開始準備相關考試或資料呢?因為想要畢業那年去
我現在平常有在讀英文,那專業科目方面需要參加補習嗎?

2006-02-02 12:40:01 · 3 個解答 · 發問者 ? 1 in 教育與參考 考試

3 個解答

我來回答

至於資料要謝謝樓上那位整理

~~大概要兩年~~包刮唸英文一年,另一年申請與考試

分析給你聽:
1.公費報名前題是英文成績,你要在6月報名前拿到教育部規定
所以之前會花時間去考英文檢定,實力好的當然只需半年,保守估計一年,從12~6月

2.因為公費考試在6月左右報名(最近常在改變政策),約9月考
所以你無法趕上當國外年度的秋季開課(9月)
第一關通過,第二關面試大概要11月底左右
所以又扯了一年, 6~12

假設
2007.12~6月準備英文
2007.6~ 2007,12 考公費,並且考上
2008.1~2008.7無聊沒事做
2008.8國外開學

2006-02-10 00:23:19 補充:
專業科目不用捕
因為你去看教育部考古題
其實不難

2006-02-09 16:37:54 · answer #1 · answered by ? 5 · 0 0

呃...沒有回答到我的問題耶

2006-02-10 00:48:30 補充:
真是太感謝您了^^

2006-02-02 16:36:21 · answer #2 · answered by ? 1 · 0 0

一、名額:壹佰伍拾名。         
(一)一般公費留學名額七十名,各學門預定錄取名額詳見附表一。         
(二)赴獨立國家國協(前蘇聯)及東歐公費留學名額十名,各學門預定錄取名額詳見附表二。         
(三)日本公費留學名額十五名,各學門預定錄取名額詳見附表三。         
(四)碩士後赴歐洲公費留學名額三十名,各學門預定錄取名額詳見附表四。         
(五)博士後研究人員公費留學名額十五名。         
(六)短期研究人員公費留學名額十名。         

二、公費期限:         
(一)一般公費留學:         
  1.凡前往歐洲國家(英國除外)、日本、獨立國家國協(前蘇聯)留學者,其公費期限最長為四年。         
  2.凡前往美國、英國及其他國家者,其公費期限最長為三年。         
(二)碩士後赴歐洲(英國除外)公費留學者,其公費期限最長為四年,英國最長為三年。         
(三)博士後研究人員公費留學者,其公費期限最長為一年。         
(四)短期研究人員公費留學者,其公費期限最長為六個月。         
(五)在國外公費留學期限內,取得博士學位不繼續博士後研究時,或取得碩士學位不繼續攻讀博士學位時,即視同公費留學期滿,應於獲頒學位日起三個月內返國服務。獲有國外聘請單位提出之保證書,向所屬駐外機構提出者,於取得博士學位後得在公費留學期限內繼續從事博士後研究,期滿即應返國服務。         

三、待遇:      留學國家 每 月 生 活 費 每學年書籍費 每學年學雜費、實驗費與健康保險費 出返國飛機票及有關交通費 博(碩)士論文印繕費
一般、赴獨立國家國協(前蘇聯)、東歐、赴日本及碩士後赴歐洲公費留學生、短期研究人員 博士後研究人員
歐洲地區及日本 九五○元 一、○五○元 五○○元 (1)學雜費檢據核實報支。     
(2)實驗費以補助消耗性材料費及實驗室使用費為限。     

(3)健康保險費:全年不得超過五○○元     

(4)範圍     

(5) 內核實補助。
(1)飛機票:出國時、返國時以桃園中正機場與留學目的地間最直接航線經濟艙單程機票乙張。     
(2)機場與學地間交通費:出國時向本部駐外單位、返國時向本部檢據申請, 經核實後發給。惟此項申請,限係搭乘大型公共運輸工具,不含私人租賃交通工具。
一般、赴獨立國家國協、赴日本或碩士後赴歐洲公費留學博(碩)士論文印繕費二 ○○元;博士 後研究人員、短期研究人員改發圖 書資料費二○○元。
美國 八五○元 九○○元

(一)表內各項公費數額均以美元為單位。                
(二)本公費支給標準表係奉行政院八十一年一月三十日台忠授五字第○一二八六號函核訂,自八十一年二月一日起實施。     

(三)赴下列國家公費留學生每月生活費按固定匯率折算當地貨幣發給:         

 (1)日本:一美元兌換一九一日圓。                 

 (2)英國:一美元兌換○.六四英鎊。                

(3)法國:一美元兌換七.一八法郎。                

  (4)德國:一美元兌換二.四二馬克。                

 (5)荷蘭:一美元兌換二.七一荷盾。                

 (6)瑞典:一美元兌換七.○五克郎。                

 (7)西班牙:一美元兌換一三四披索。                

 (8)比利時:一美元兌換四七.五八比郎。              

(四)各國貨幣與美金一元採固定匯率折算,嗣後如奉調整,則依新調整之匯率支給。

        
          
四、應考資格:        
(一)一般公費留學、赴獨立國家國協(前蘇聯)、東歐公費留學及赴日本公費留學:        
 1.公立或已立案之私立專科學校、大學校院及其研究所畢業或本部認可之國外大學及其研究所畢業或高等考試及格(惟如各學門有特殊規定時,則依其規定,詳見附表一、附表二、附表三)。        
2.未獲博士學位。        
 3.中華民國國民,年齡在四十五歲以下(民國四十二年九月十一日以後出生者)。        
 4.如曾獲政府資送出國留學、進修、研究、研習、訓練或由外國政府、機構或學校贈送之獎學金學生,具有服務義務,在報名截止日前須已完成服務義務。        
 5.男生須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並持有權責單位發給之證明文件:        
   (1)後備軍人經列管有案,或正在服役可於後(八十九)年十月底以前退伍者(須有上校以上之主管證明文件)。        
  (2)其他有關兵役證件。        
 6.現役軍人(常備役)須經國防部核准參加考試。        
 (二)碩士後赴歐洲公費留學:凡在國內公立或已立案之私立大學校院\研究所或本部認可之國外大學研究所畢業已獲得碩士學位,並具備前項第二至六各款之條件者,得依規定報考。(如各學門有特殊規定時,則依其規定,詳見附表四)。        
 (三)博士後研究人員公費留學:凡在國內已獲得博士學位;或尚未獲得博士學位,但已修畢應修科目學分(不包括論文)並經博士候選人資格考核及格,年齡在五十五歲以下(民國三十二年九月十一日以後出生者),身心健康,最近五年內未曾出國留學,且未曾獲得此項公費留學者,得依規定報考。        
 (四)短期研究人員公費留學:        
    1.凡在國內公立或已立案之私立大學校院研究所之本國籍博士班在學研究生。        
    2.經指導教授同意擬前往之留學國家、研究機構及指導教授。        
    3.具有前往研究國家語言之聽、說、讀、寫能力者。        
    4.具備第一項第三款及第四款之條件,身心健康,最近五年內未曾出國留學,且未曾獲得此項公費留學者,得依規定報考。        

       

2006-02-02 12:41:36 · answer #3 · answered by ︴海風〃★︿︿ 3 · 0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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