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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證人於債權人未就主債務人之財產強制執行而無效果前,對於債權人得
拒絕清償。
若是在合約中具體指出 放棄先訴抗辯權 ,那麼是不是主債務人就算還沒賠償或者有能力而不願賠償,那麼主債人可以直接向保證人要求賠償ㄇ?

2006-02-01 09:33:07 · 2 個解答 · 發問者 小昌 1 in 政治與政府 法律與道德

2 個解答

一般保證的保證人,其責任是「補充性」的,他負的責任是代替主債務 人履行債務,如果主債務人的債信能力不錯,債權人只能向主債務人請求履 行,不能直接向保證人請求,否則保證人可主張「先訴抗辯權」,在保證契 約裡,你或許不難發現有「先訴抗辯權」這個名詞,一有這個名詞出現,一 定伴著「拋棄」二個字,通常是寫著:「保證人願意拋棄先訴抗辯權」,契 約上如果寫著這幾個字,表示將來債務一到清償期,債權人可以直接向保證 人請求清償,而不必向主債務人主張,民法第七百四十五條規定:「保證人 於債權人未就主債務人之財產強制執行而無效果前,對於債權人得拒絕清償 」,這就是保證人的先訴抗辯權,所謂「先訴」,就是先向債務人起訴並強 制執行的意思,如果保證人拋棄這項權利,待債務人不履行時,債權人即可 請求保證人清償,保證人不得再行主張先訴抗辯權。

在契約上如果寫明:「保證人願意拋棄先訴抗辯權」或要保證人作連帶 保證,均會使保證人喪失「先訴抗辯權」,而保證債務之所謂「連帶」,係 指保證人與主債務人負同一債務,對於債權人各負全部給付之責任者而言, 連帶保證與普通保證不同,連帶保證人不能主張先訴抗辯權,一旦在契約上 簽名作保是連帶保證,則將來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可以不告主債務 人而直接向連帶保證人請求償還,因此保證契約內用不著寫明「保證人願意 拋棄先訴抗辯權」,只要有「連帶保證」字句,同樣可以達到債權人想要的 目的。

2006-02-01 10:36:15 · answer #1 · answered by no nickname 7 · 0 0

於契約中若保證人放棄先訴抗辯權,如清償期屆至,債權人得直接向保證人請求履行債務,而不必先向主債務人請求。其理由為在放棄先訴抗辯權之情形,民法上與保證「補充性」有關之規定(如民法第745條等)即不適用,而放棄先訴抗辯權並未違反民法第739條之1規定。

2006-02-01 10:34:24 · answer #2 · answered by 坤成 7 · 0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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