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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題

請問條之下依序是啥?

條 款 項 目

2006-01-31 17:42:50 · 2 個解答 · 發問者 RT 1 in 政治與政府 法律與道德

2 個解答

依照中央法規標準法第八條的規定,條之下分別是:




中央法規標準法第八條:
法規條文應分條書寫,冠以「第某條」字樣,並得分為項、款、目。項不冠數字,空二字書寫,款冠以一、二、三等數字,目冠以(一)、(二)、(三)等數字,並應加具標點符號。
前項所定之目再細分者,冠以1、2、3等數字,並稱為第某目之1、2、3。

舉例:行政程序法第十九條
行政機關為發揮共同一體之行政機能,應於其權限範圍內互相協助。-->第一項
行政機關執行職務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向無隸屬關係之其他機關請求協助-->第二項
一、因法律上之原因,不能獨自執行職務者。-->第二項第一款
二、因人員、設備不足等事實上之原因,不能獨自執行職務者。
三、執行職務所必要認定之事實,不能獨自調查者。
四、執行職務所必要之文書或其他資料,為被請求機關所持有者。
五、由被請求機關協助執行,顯較經濟者。
六、其他職務上有正當理由須請求協助者。
前項請求,除緊急情形外,應以書面為之。-->第三項
被請求機關於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拒絕之︰-->第四項
一、協助之行為,非其權限範圍或依法不得為之者。-->第四項第一款
二、如提供協助,將嚴重妨害其自身職務之執行者。
被請求機關認有正當理由不能協助者,得拒絕之。-->第五項
被請求機關認為無提供行政協助之義務或有拒絕之事由時,應將其理由通知請求協助機關。請求協助機關對此有異議時,由其共同上級機關決定之,無共同上級機關時,由被請求機關之上級機關決定之。
被請求機關得向請求協助機關要求負擔行政協助所需費用。其負擔金額及支付方式,由請求協助機關及被請求機關以協議定之;協議不成時,由其共同上級機關定之。

不難了解的哦!

2006-01-31 18:04:21 · answer #1 · answered by 落入凡間的精靈 3 · 0 0

中央法規標準法第8條
「法規條文應分條書寫,冠以「第某條」字樣,並得分為項、款、目。項不冠
數 字,空二字書寫,款冠以一、二、三等數字,目冠以 (一) 、 (二)、 (三) 等
數字,並應加具標點符號。
前項所定之目再細分者,冠以1、2、3等數字,並稱為第某目之1、2、
3。」

所以答案是條、項、款、目

2006-01-31 23:12:54 補充:
對不起喔 我ㄆㄡ上去後才看到已有人回答了

2006-01-31 18:05:27 · answer #2 · answered by Amy 2 · 0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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