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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何不修改刑法第 227條裏14歲及16歲這兩個歲數的?
將14提高到18,將16提高到20..或皆提高到18呢?
(當然民法相關的婚姻條文也一起改)

目前的刑法...
刑法第二百二十七條
對於未滿十四歲之男女為性交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對於未滿十四歲之男女為猥褻之行為者,處六個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對於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六歲之男女為性交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對於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六歲之男女為猥褻之行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項、第三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二百二十七條 之一
十八歲以下之人犯前條之罪者,減輕或免除其刑。

2006-01-31 11:36:30 · 5 個解答 · 發問者 ? 7 in 政治與政府 法律與道德

沒有誤解,我是假設雙方是在沒有暴力或金錢或利益交換或毒品麻藥之類的影響下的兩情相悅型的性行為,
且兩人都未滿16歲,是可減罪或免罪的,但是為何不將年紀提高呢?就是直接規定對於未滿18歲男女為性交或猥褻者如何之類的...就是嚴格規定不得和未滿18歲者有性行為就對了,不管是否兩情相悅...
其實我是想主張"禁止婚前性行為"入法條,當然未結婚的也不能看A片A漫色情小說,同時為了公平,也要規定已婚者不的DIY(自慰).

2006-02-01 04:26:30 · update #1

我只是羨慕及忌妒有人年紀比我小1~2輪就享受過性愛方面的事(指和人發生性行為),而我卻還沒有...
因為我目前沒結婚,沒有女朋友(我不是同性戀),
要說我酸葡萄心理也好.
按照我的想法,所謂"兩小無猜"也不行(但罪刑可比較輕).

2006-02-07 00:49:54 · update #2

5 個解答

既然「十方」、「大秋」兄二位謙讓,小弟就來獻醜一下!法律條文以「年齡」為要素之事項,率多為避免個案當事人之身心狀態界定之繁瑣,故乃以較為客觀之年齡為標準,如民法行為能力之年齡(7、20)即是。至於刑法227條規定之14及16歲,其旨趣亦同此,即認定14歲以下完全無性自主之能力,而16歲以下則性自主能力較弱,故亦須保護。此項年齡之標準,依立法歷程可知,應係參考民國20幾年左右之國民身心狀態平均值及當時之社會觀念。又國民身心狀態之統計數字(小弟目前無具體數據,但應為通念),如身高或其他心理成熟度有逐年升高之趨勢,故已有降低民法完全行為能力年齡至十八歲之議。一、刑法第 227條裏14歲及16歲不但不應提高到18,將16提高到20..或皆提高  到18,反而應該降低,因國民身心成熟度是升高的,或許有所謂草莓族  或是婚前性行為頻繁之憂,但與其立法禁止卻遍地皆是,不如將法規調  整至與社會實際狀況符合,始合於法律之作用。二、刑法有「謙抑」之精神,不應過度發動,如調高刑法227條之年  齡,勢必使大部分之青少年皆觸法。三、刑法第227條年齡的問題,可能與「處女」,因為不想將來自己的另  一半在非常十七、八歲(約高二、三時)就輕易失去童貞,不過,調高  年齡並無法改善,因為依現行16歲規定,仍常見13、14歲就因男  女朋友關係就有性行為者,難保眾女之處女狀態直至成年啊!四、至於民法的訂結婚年齡,其理由亦與國民身心成熟度有關,小弟亦認為  不宜提高。以上意見,僅供參考,如有不妥,敬請見諒!

2006-02-01 04:21:09 · answer #1 · answered by 坤成 7 · 0 0

提問的這位
醫藥保健版有關於精神疾病方面的問題討論
你也許可以去聽聽別人的意見]
因為我是個神經病,看到您的問題我覺得心有戚戚,我由衷建議您這樣做。

2008-03-18 21:42:24 · answer #2 · answered by 火烤魚兒 1 · 0 0

拙見以為,在不變動刑法227-1條「18歲...」之前提下,將第227條「準強制性交、猥褻罪」之受害者年齡一律提高(例如,皆為「18歲」好了...),看似擴大了成立此罪的範圍(即,如提問版主所言,只要和未滿18歲者有性行為,就該當此罪...),好像達到了禁止「婚前性行為」、「未成年性行為」之目的...實則,正好也擴大了「兩小無猜」條款(227、227-1、229-1)之適用範圍,即,只要兩個人都未滿18歲,就放心的做吧...就此而言,提問版主似有誤解...

2006-02-06 12:33:20 補充:
「主張『禁止婚前性行為』、『未結婚的也不能看A片、A漫、色情小說』、『已婚者不得DIY(自慰)』...」
嗯...提問版主,是虔誠的教徒,還是來kuso的?...

2006-02-07 10:51:38 補充:
處罰別人的自由性行為,能滿足自己的性飢渴嗎?... ...實在是夠了!

2006-02-07 10:54:12 補充:
提問版主的問題,似乎不是法律問題,應該到宗教版去討論...

2006-02-06 07:27:59 · answer #3 · answered by Kelephant 6 · 0 0

那是因為法律考慮到未滿14歲兒童行為能力不足,無法自我判斷,容易受人引誘,故設立與未滿14歲性交,為強制性交罪,如果與年滿20歲則無最

2006-02-01 04:28:46 · answer #4 · answered by Anonymous · 0 0

你對這法條有些誤解吧,

2006-01-31 20:04:34 · answer #5 · answered by Denise 2 · 0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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