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問房屋租賃契約〈法院版〉要去那裡才能買到?(不是文具行版是法院版)
2006-01-29 18:47:54 · 2 個解答 · 發問者 胖小熊 3 in 政治與政府 ➔ 法律與道德
房屋租賃契約〈法院版〉 立契約書人 出租人(以下簡稱甲方) 承租人 (以下簡稱為乙方)因房屋租賃事件,訂立本契約,雙方同意之條件如左:第一條 房屋所在地及使用範圍﹕第二條 租賃期限:自民國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計 年。第三條 租金:1.每月租金新台幣 元,每月 日以前繳納。 2.保證金新台幣 元,於租賃期滿交還房屋時無息返還。第四條 使用租賃物之限制: 1.本房屋係供 住家 / 營業 之用 2.未經甲方同意,乙方不得將房屋全部或一部轉租、出借、頂讓,或以其他變相方法由他人使用房屋。 3.乙方於租賃期滿應即將房屋遷讓交還,不得向甲方請求遷移費或任何費用。 4.房屋不得供非法使用,或存放危險物品影響公共安全 5.房屋有改裝設施之必要,乙方取得甲方之同意後得自行裝設,但不得損害原有建築,乙方於交還房屋時應負責回復原狀。第五條 危險負擔:乙方應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使用房屋,除因天災地變等不可抗拒之情形外,因乙方之過失致房屋毀損,應負損害賠償之責。房屋因自然之損壞有修繕必要時,由甲方負責修理。第六條 違約處罰: 1.乙方違反約定方法使用房屋,或拖欠租金達兩期以上,經甲方催告限期繳納仍不支付時,甲方得終止租約。 2.乙方於終止租約或租賃期滿不交還房屋,自終止租約或租賃期滿之歷日起,乙方應支付按房租壹倍計算之違約金。第七條 其他特約事項: 1.房屋之捐稅由甲方負擔,乙方水電費及營業必須繳納之捐稅自行負擔。 2.乙方遷出時,如遺留傢俱雜物不搬者,視為放棄,應由甲方處理。 3.雙方如覓有保證人,與被保證人負有連帶責任。 4.本契約租賃期限未滿,一方擬解約時,需得對方之同意。 5. 6.第八條 應受強制執行之事項:承租人給付租金或期限屆滿交還租賃物出租人返還保證金,如不履行應逕送強制執行。 出租人 承租人 承租人保證人中華民國 年 月 日租賃契約公證的法律效用與如何辦理? 1.為何要辦理租賃契約公證呢? 租賃契約經公證後,對於房客返還房屋、給付租金與違約金,或房東的返還押金等事項,不須經訴訟就可請求法院強制執行。讓租賃雙方的權利獲得更好的保障,更藉以減少無謂的糾紛。 2.辦理租賃契約公證有何好處? a.達到事先存證,避免一方反悔不承認,藉以減少糾紛,免去舉證,省時、省力。 b.約定逕受強制執行,日後發生爭執,就可不經訴訟程序,直接向法院聲請執行。 舉例說明 房東及房客在公證人面前表明,契約期滿房客如果不搬遷、不返還房屋,或房東不交還押金,願「逕受強制執行」時,日後如果真的發生房客不願搬家或房東不還押金的情形,當事人就可以拿公證書到法院民事執行處直接聲請執行(返還房屋或金錢),而不須再經過耗費時間的訴訟程序。
2006-01-29 19:02:36 · answer #1 · answered by dino 7 · 0⤊ 0⤋
現在法院公證已經有委託民間公證人辦理囉~可以上網查民間公證人的辦公室
另外..公證是要付費的唷..一般是雙方一人一半
以上
2006-02-15 08:38:31 · answer #2 · answered by HC.156 2 · 0⤊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