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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局是警察機關嗎?消防局人員有司法警察權或所強制權嗎?
根據精神衛生法第22條規定如下(公布日期七十九年十二月七日)
警察機關於發現或接獲通知,罹患精神疾病或疑似罹患精神疾病者,有明
顯傷害他人或自己之虞,或有傷害行為時,除本法或其他法律另有規定外
,應即護送前往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指定之精神醫療機構診療,並應立即通
知當地衛生主管機關;其身分經查明者,應立即通知其保護人或家屬。
前項病人經專科醫師診斷屬嚴重病人,有全日住院治療之必要時,依前條
規定辦理。
-------------------------------------------------------------------------------------------------------------本來消防隊是在高雄市政府警察局下的大隊,後來高雄市消防局(民國八十五年由隸屬之警察局消防大隊升格改制),如果遇有精神病患要強制送醫時抵抗,是否消防局人員就只派救護車,強制部份由行政警察執行呢??
因為昨天看到一名精神病患拒絕就醫,消防人員只在旁邊看,甚至說如果不上車就要把救護車開走,任由派出所員警及家屬和病患拉扯。依法來講這樣對嗎?

2006-01-29 18:18:16 · 7 個解答 · 發問者 李文青 1 in 政治與政府 法律與道德

7 個解答

根據「行政執行法」第36條與第37條的規定,消防人員依法可以強制將精神病患送上救護車前往就醫。前述消防人員袖手旁觀,有怠忽職務的嫌疑。行政執行法第三十六條行政機關為阻止犯罪、危害之發生或避免急迫危險,而有即時處置之必要
時,得為即時強制。
即時強制方法如下:
一 對於人之管束。
二 對於物之扣留、使用、處置或限制其使用。
三 對於住宅、建築物或其他處所之進入。
四 其他依法定職權所為之必要處置。行政執行法第三十七條對於人之管束,以合於下列情形之一者為限:
一 瘋狂或酗酒泥醉,非管束不能救護其生命、身體之危險,及預防他人
生命、身體之危險者。
二 意圖自殺,非管束不能救護其生命者。
三 暴行或鬥毆,非管束不能預防其傷害者。
四 其他認為必須救護或有害公共安全之虞,非管束不能救護或不能預防
危害者。
前項管束,不得逾二十四小時。

2006-01-30 15:30:44 補充:
發問者問的是「消防人員」是否和警察一樣在執行任務有必要時合法對「民眾」行使強制權。根據行政執行法的規定,他們是有強制權的。但是當時民眾的狀況否到達可以施行「強制」的程度,是事實的判斷與認知,不影響他們行使「強制權」。

2006-01-29 19:06:42 · answer #1 · answered by 菜英文 7 · 0 0

我們唯一有強制權的
大概只有發生災害時依消防法第19~23條可以勉強稱的上吧!!

2006-07-05 06:43:06 · answer #2 · answered by 敢火急先鋒 3 · 0 0

考台北市交通隊比消防隊好
做12小時休12小時
一個月還有8天假
超勤又可以報到滿

2006-05-23 14:11:49 · answer #3 · answered by 阿榮 3 · 0 0

用「任由派出所員警及家屬和病患拉扯的說法似乎有點問題」
各個職業人員需要對自己職責有所了解
也多從消防與警察過去的歷史淵源去發覺為何會有現今的問題存在

精神病患的處置作業權責機關及處置人員的適法已經有人提過
這個我們不講

我先說資源條件
對於純粹是精神病患護送到院的案件
消防局有救護車衛生局也有救護車
警察人員是具有強制該精神病患就範的公權力公務員 消防人員沒有

以下有幾個重點大家可以思考一下
一、119救護人員的定為為何? 是執行緊急救護案件的機關? 還是只要需要坐到救護車的119就該派車?
二、處置精神病患的權責機關是誰?衛生局?消防局?警察局? 這個請大家去翻翻法令
三`最重要的,請大家捫心思考,你們能不能接受119的救護人員出勤處置非緊急醫療救護案件的精神病患時,在現場又是哄騙又是強制押解上車的耗用許多時間,如果這個時候您的親屬家人因為意外事故重大疾病等等需要救護車,消防局接案人員告訴你,目前119救護車正在處理精神病患,所以會派遣其他單位的救護車及人員前往支援你的親屬所遭受的意外傷病事故,所以請您在現場多等一些時間。

我想這是很重要的
以前並不存在消防人員是否該載送精神病患的問題
因為過去在警察體制下
來自上層非專業的強權規定消防人員就是要跑精神病患業務
大家就是得依規定跑
消防從分立後
消防法也規定了緊急醫療救護業務為消防人員的三大任務之一
所以消防開始用執行緊急醫療救護工作的思惟在處裡救護工作
當許多消防人員發現到處裡這種非關緊急醫療救護業務的精神病患業務已經明顯的牴觸到真正需要緊急醫療救護傷病患權益時
許多人的職業良知開始出現深思
到底119救護工作是否該這樣一直的讓這些非關自己權責的業務來貽誤到救護工作
連帶的導致受災民眾的權益受損

請大家了解
119人員處裡精神病患所能呈報的功績獎勵比起一般救護案件是要優渥
所以119人員沒有必要為了推卸精神病患的載送而跟現場的警員、家屬及衛生局人員傷感情
也請了解這些救護人員的意識
寧願捨棄功獎的呈報機會
不願耗時間在現場處裡那些非關緊急醫療救護案件
他們才是真正具有職業良知的代表者



以前這問題在我們板子討論過不少
我轉以前討論的兩篇文章給大家去參考
一篇是生命之軍的組長所發表
一篇是我寫的
看完後大家應該對消防人員處裡精神病患的送醫問題會有些許概念

一 叫精神病患到衛生局去報到
http://home.pchome.com.tw/web/ptfire0108/examen_2_20.htm

二 錯誤的獎勵導致鼓勵犯錯
http://home.pchome.com.tw/web/ptfire0108/examen_2_21.htm

2006-01-30 11:37:20 · answer #4 · answered by Az 2 · 0 0

當然沒有怠忽職守了.發文的說.該精神病患指是拒絕就醫.又沒有意圖自殺.危害他人或自身的身命財產了.消防人員沒有權力強制他上救護車.高雄縣的一名現職主管.多年前就是跟你的想法一樣.強制依名精神病患上救護車.結果該患者出院後馬上控告該值勤人員.說他沒有資格強制他就醫.且.自認沒有患有精神病.加上.他告妨害自由.另外.行政執行法這兩條是很好用沒有錯.但是一但判斷錯誤時.或是情勢逆轉時.可就是要走法院的

2006-01-30 05:22:07 · answer #5 · answered by 阿保 1 · 0 0

請注意喔...警察人員已到場了..消防人員只是負責戒護送醫.況且精神病患主管機關是衛生局(機關),消防機關只是配合送醫單位~~且文中也沒住名精神病患有無攻擊性...消防人員處置並無明顯不妥

2006-01-30 04:45:34 · answer #6 · answered by 疾風之狼 4 · 0 0

    消防和警察是在民國84年1月28日正式分家的,由於內政部消防署組織條例公佈施行。      你的問題分為二個:1.消防局是警察機關嗎?不是,他是消防及災害防救機關。2.消防局人員有司法警察權或所強制權嗎?他並沒有司法警察的身分。內政部消防署組織條例第十四條   (消防機關人員之管理及遴用)        各級消防機關人員之管理,列警察官者,適用警察人員管理條例等有關規定辦理。  各級消防機關人員之遴用,除法定任用資格外,並應具備擬任職務所需專業知能;其遴用標準,由內政部定之。     其實,在你的問題中已經有你要的答案了,「警察機關於發現或接獲通知,罹患精神疾病或疑似罹患精神疾病者,有明顯傷害他人或自己之虞,或有傷害行為時,除本法或其他法律另有規定外.............」。

2006-01-30 00:31:08 補充:
菜英文,妳對於行政執行法可能有些誤解,所以該問題並不適用行政執行法之規定。在此為妳做些補充說明:行政執行法第二條 本法所稱行政執行,指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行為或不行為義務之強制執行及即時強制。

2006-01-29 19:02:27 · answer #7 · answered by ? 6 · 0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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