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問怎麼結婚才算正式的 在法律上是生效的了?
誰能告訴我?
需要必備什麼條件?
2006-01-28 07:08:38 · 7 個解答 · 發問者 ★CoCo☆ 1 in 家庭與人際關係 ➔ 婚姻與離婚
一、結婚的形式要件有那些? 結婚是一男一女以將來終身永久共同生活為目的所訂立的契約。結婚必須具備實質要件與形式要件。實質要件,乃依法律的規定,結婚當事人間所必須具備的條件;而形式要件,乃依法律的規定,結婚成立必須具備的一定方式。結婚要件若缺其一,則該有瑕疵的婚姻,重則無效,輕則得撤銷,攸關當事人的權益,不可不慎。 為確保身分的安定及交易的安全,結婚必須具備公示性,此即結婚的形式要件。依我國民法第九百八十二條第一項規定:「結婚,應有公開儀式及二人以上之證人。」又為了避免當事人對於曾否舉行公開儀式的舉證困難,民法親屬編於民國七十四年六月三日修正時增列第二項:「經依戶籍法為結婚之登記者,推定其已結婚。」故如已為結婚的戶籍登記者,在無反證證明其未具備第一項的要式前,即不容再行爭執其結婚的效力。二、何謂結婚的「公開儀式」?是否一定要舉行結婚大典、宴請親友? 結婚的公開儀式,是指結婚的當事人應行定式的禮儀,使不特定多數人得以共見共聞認識其為結婚者而言(註一)。因結婚乃終身大事,為求慎重及昭告親友,在習俗上通常均會舉行結婚大典,並宴請親友。 結婚儀式不論為宗教、習俗、古制或新式儀式均無不可,依法並不一定要舉行結婚大典、宴請親友。例如教堂結婚、法院公證結婚、飛行跳傘結婚、游泳結婚、火車結婚、電視結婚等,只要其儀式係公開,均無不可。但是如果以通信或越洋電話舉行婚禮,因雙方當事人未在同一場所舉行儀式,無法使不特定人得以共見共聞,依法仍難認有公開的儀式(註二),應特別注意。三、結婚的證人,有無資格的限制? 結婚須有二人以上的證人。關於證人的資格,民法並無特別規定,通說認為只要有行為能力即可,故除未成年人及禁治產人外,並無任何親等及資格的限制。又結婚的證人,雖不必載明於結婚證書並簽名,但必須當時在現場親見並願負證明責任之人(註三)。四、結婚是否一定要辦理結婚戶籍登記?如果只有辦理結婚戶籍登記,卻沒有公開儀式及二人以上的證人,其效力如何? 依現行民法的規定,結婚應有公開儀式及二人以上之證人,即採形式婚主義的儀式婚,並不以辦理結婚戶籍登記為要件,是否為結婚的戶籍登記,概與結婚的成立及效力無關。結婚如果沒有公開儀式及二人以上證人之婚姻儀式,縱然雙方已經同居或生子,在法律上仍然不能發生婚姻的效力。 又民法親屬編於民國七十四年六月三日修正增訂第九八二條第二項:「經依戶籍法為結婚之登記者,推定其已結婚。」故除非另有反證證明結婚沒有公開儀式或有二人以上之證人,其已經為結婚戶籍登記者,仍不得再爭執其結婚的效力。但此修正規定僅為舉證責任之倒置而已,並非改採法律婚主義,男女結婚仍須舉行公開儀式及有二人以上之證人始可,否則將無法創設合法確定的夫妻關係。五、對於公開之儀式及二人以上之證人,實務上有那些例子可供參考? 對於公開之儀式及二人以上之證人,實務上有下列例子足供參考(註四):男女二人,約證婚人二人及親友數人,在旅館之一房間內舉行結婚儀式,其結婚既係在旅館之一房間內,自須有足使一般不特定之人均可知悉之表徵而得共見者,始得認為公開。 男女二人,約證婚人二人及親友數人,在旅館之宴會廳置酒一席,如其情狀無從認為舉行結婚儀式,雖其主觀以為舉行婚禮,仍不得謂有公開之儀式。 男女二人,在某一官署內舉行婚禮,如無足使一般不特定之人均可知悉之表徵而得共見者,縱有該署之長官及證婚人二人在場,仍不得謂有公開儀式。 結婚時之證人,無論是否簽名於結婚證書之人,均以曾經到場者為限,若未親到,雖委託他人在結婚證書內代表簽名、蓋章,仍不得認為證人。 結婚證書列名之證人二人,僅有一人到場者,其未到場之一人,不得認為證人。 前開未到場之一人,雖於事後自稱曾經到場證婚,亦不得認為證人。 以上資料希望有助於您^^.....
2006-01-28 07:21:03 · answer #1 · answered by ღ.菉竹.ღ・ 7 · 0⤊ 0⤋
銀飾是不錯的選擇喔
推薦你可以到J&E 真心一世銀飾的網站上看看喔~ http://migre.me/qNILU
我已經不曉得推薦N個朋友去敗家了~
幾乎身邊的朋友都人手一條他們家的銀飾。
為什麼要推薦
1.價格合理
2.手工製作
3.可以訂做
4.東西質感真的很棒
5.都是外面很少見的款式
買銀飾就是要買有設計感、質感好的,當然價格一定要合理呀
你上網看看他們的介紹你就知道了http://migre.me/qNILU
qewfan--訂婚;結婚;滿月;彌月;情人;七夕;對戒;銀飾;對鍊;生日禮;畢業禮q
2015-07-20 16:17:47 · answer #2 · answered by ? 1 · 0⤊ 0⤋
推薦一個不錯的粉絲團
有很多兩性相處的案例及建議
也友聯誼,交友,相親的服務
我覺得很受用
反正上網瀏覽是免費的
參考看看囉!
搜尋 李姐
#@@#
建議您如交友問題或是找婚友社更仔細說明,
建議你多多查文,低調給你 因不能打網址
婚友社聊聊< <=== 98年建置
2015-04-09 03:35:13 · answer #3 · answered by 小施 2 · 0⤊ 0⤋
這有類似的
▶▶http://qoozoo2014091500.pixnet.net/blog
2014-09-16 04:00:58 · answer #4 · answered by Anonymous · 0⤊ 0⤋
現在結婚一定要去戶政事務所登記才算哦!!不然就是白結了
附上一個網址給你 可以去多做做功課哦~~~
www.wed168.com.tw
2008-07-23 09:34:30 · answer #5 · answered by Anonymous · 0⤊ 0⤋
介紹你去一個婚禮網站,那裏有很多資訊,很多人都在那裏分享她們的婚紗經驗......婚禮情報
2008-04-02 13:37:03 · answer #6 · answered by ? 1 · 0⤊ 0⤋
結 婚 第九百八十條 (結婚之實質要件|結婚年齡) 男未滿十八歲,女未滿十六歲者,不得結婚。 第九百八十一條 (結婚之實質要件|未成年人結婚之同意) 未成年人結婚,應得法定代理人之同意。 第九百八十二條 (結婚之形式要件) 結婚,應有公開儀式及二人以上之證人。 經依戶籍法為結婚之登記者,推定其已結婚。 第九百八十三條 (結婚之實質要件|須非一定之親屬) 與左列親屬,不得結婚: 一、直系血親及直系姻親。 二、旁系血親在六親等以內者。但因收養而成立之四親等及六親等旁系血親,輩分相同者,不在此限。 三、旁系姻親在五親等以內,輩分不相同者。 前項直系姻親結婚之限制,於姻親關係消滅後,亦適用之。 第一項直系血親及直系姻親結婚之限制,於因收養而成立之直系親屬間,在收養關係終止後,亦適用之。 第九百八十四條 (結婚之實質要件|須無監護關係) 監護人與受監護人,於監護關係存續中,不得結婚。但經受監護人父母之同意者,不在此限。 第九百八十五條 (結婚之實質要件|須非重婚) 有配偶者,不得重婚。 一人不得與二人以上結婚。
2006-01-28 07:17:28 · answer #7 · answered by QQ 7 · 0⤊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