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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姊姊跟她老公並沒有結婚.有一個小孩.今年8歲
她老公因為在大陸做生意需要資金.故叫我姊用信用卡貸款
姊姊為了她老公負債了100多萬.都是她幫她老公借的

如今她老公說大陸生意失敗.100多萬叫我姊自己負擔
小孩目前的戶口是在她老公那邊
我姊姊的戶口跟她老公是分開的

現在我姊看破這段感情.想要讓小孩的扶養權爭取過來
請問有什麼辦法呢?

是不是要先去諮詢律師.還是代書之類的...

因為小孩現在戶口在她老公名下
這樣是不是代表小孩是她老公所有的呢?
而且小孩的姓也是姓她老公的姓

我姊跟她老公並沒有公証結婚
也沒有請酒席..

希望好心人能幫幫忙回答
萬分感激...

2006-01-26 13:42:25 · 2 個解答 · 發問者 Anonymous in 政治與政府 法律與道德

2 個解答

雖然您姐姐未與男友結婚, 但是, 因為小孩有與您姐姐男友間有實質的戶口與撫育, 故視為認領關係成立(非婚生子女經生父認領後視同婚生子女,其權利義務由父母共同行使或負擔﹝民法1089﹞), 現在您姐姐想爭監護權, 法院會為子女之最佳利益作考量, 應可爭取到監護權。至於向法院提出訴訟應該檢附哪些文件等,請直接向法院窗口服務臺洽詢或委由律師幫您辦理,待法院判決確定後,持法院裁定書及確定證明書、國民身分證、印章向戶政事務所辦理戶籍登記。

民法第1065條:
非婚生子女經生父認領者,視為婚生子女。其經生父撫育者,視為認領

民法第1055-1條:
法院為前條裁判時,應依子女之最佳利益,審酌一切情狀,參考社工人員
之訪視報告,尤應注意左列事項:
一 子女之年齡、性別、人數及健康情形。
二 子女之意願及人格發展之需要。
三 父母之年齡、職業、品行、健康情形、經濟能力及生活狀況。
四 父母保護教養子女之意願及態度。
五 父母子女間或未成年子女與其他共同生活之人間之感情狀況。
備註:前條裁判指民法第1055條夫妻離婚對於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之裁判。

2006-02-02 14:53:53 · answer #1 · answered by 葉經理 7 · 0 0

小孩的監護,不是大人用"權"的觀念去"爭"的!
因為民法規定,夫妻對小孩所謂的監護,是權利也是義務,而且當夫妻爭奪子女監護時,須以子女的利益為考量,不是以夫或妻的立場為基礎!
姊與子女生父若無結婚,則應可類推適用民法第1055條定子女的監護!

(資料提供:http://www.newslaw.com.tw 諮詢電話02-2831-8149)

2006-01-26 14:21:17 · answer #2 · answered by 薩克師 7 · 0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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