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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一下丫~~
共謀共同正犯是 有犯意之聯絡,沒有行為之分擔~~
例如說甲、乙、丙三人共謀殺A,但卻只有乙、丙殺了A, 甲本身並沒有參加~
那甲是共謀共同正犯,還是可以論以預備犯?
我觀念上哪裡出錯了!?> <

2006-01-24 22:04:13 · 2 個解答 · 發問者 ? 1 in 政治與政府 法律與道德

2 個解答

共謀共同正犯,為僅參與謀議卻未參與行為分擔之人,因對犯罪仍具支配力,亦得藉他人之實行行為而成立共犯,雖學者對共謀共同正犯有所批評,但實務上釋字109、76.7th決議及93台上1260皆承認共謀共同正犯。您所說的狀況,甲參與共謀殺A,即屬參與行為之一部分,對乙、丙後來殺A有持續性的支配力,依犯罪支配理論,仍有行為之分擔可言,故係成立共同「正犯」,而非預備犯!

2006-01-25 16:53:49 · answer #1 · answered by 坤成 7 · 0 0

可能您認為法律知識沒啥價值,所以才沒人回答吧?試試看,送回答您問題的人二十點看看,或許您會得到要的答案。

2006-01-25 16:35:13 · answer #2 · answered by ? 5 · 0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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