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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在當兵時若是因為不熟悉一些單位的規定 而有觸犯到了該項規定
但是在退伍後因為又有人觸犯導致被人將過去的事情挖出來
請問這會被軍法審判嗎?
還是軍法只能審判現役軍人

軍事審判法中
第 5 條 犯罪在任職服役前,發覺在任職服役中者,依本法追訴審判。但案件在追訴審判中而離職離役者,初審案件應移送該管第一審之法院,上訴案件應
移送該管第二審之法院審判。
犯罪在任職服役中,發覺在離職離役後者,由法院審判。 前二項規定,按行為時之身分適用法律。

<犯罪在任職服役中,發覺在離職離役後者,由法院審判>。 <===此段該如何解釋呢?

2006-01-25 16:50:38 · 3 個解答 · 發問者 寂寞天秤 1 in 政治與政府 法律與道德

在請問一下
若只是因為不熟規定而觸犯 那會如何判決呢?

2006-01-26 04:20:14 · update #1

因為現在軍檢是用證人的名義傳喚
若因此轉到法院審判的話....會用軍法中的哪一條的條文去判決呢?

2006-01-26 09:54:16 · update #2

3 個解答

憲法第九條固賦予人民不受非法之軍事審判之權利,但如係依法則另當別論。依軍事審判法第五條規定,其解釋方式有二種模式:其一以「犯罪時」身分為標準,犯罪時為軍職身分者,如所犯為陸海空軍刑法或其特別法之罪,依軍審法第1條規定,即依軍事審判法審判,而發覺在任軍職服役中,但審理中離職者或離職退役後發覺者,依軍審第5條第1項但書及第2項規定,仍受軍事審判。而若犯陸海空軍刑法或其特別法以外之罪,則依刑事訴訟法審判。其二以「訴追時」身分為標準,則您已具平民身分,必定不受軍事審判。(憲法第9條及刑事訴訟法第1條參照)。至於合理之解釋方式,必須考量軍刑法第2條規定,亦即有軍刑法適用之情形之非現役軍人犯罪,而發覺在任職服役時,方有軍事審判法之適用意義。否則可能會發生軍人觸犯普通刑法案件受普通法院審判,而平民犯普通刑法案件卻得受軍事審判之不合理現象。所以基本上,合理解釋應係「現役軍人犯陸海空軍刑法或其特別法之罪方受軍事審判」(另國家安全法第八條亦停止適用,不再限刑法第61條案件始依刑事訴訟法審判可證)從「退伍後因為又有人觸犯導致被人將過去的事情挖出來」之敘述可知犯罪被發覺時應係非軍人身分,審判時亦同,則應不受軍事審判。

2006-01-31 09:39:29 · answer #1 · answered by 坤成 7 · 0 0

受普通法院審判,但是適用軍事法律--陸海空軍刑法,而非是一般的民刑法。因為行為之處罰要以行為時法律有明文規定者為限,參照刑法第一條罪刑法定,所以還是依軍法論處。

2006-01-25 17:24:59 · answer #2 · answered by 念民 5 · 0 0

<犯罪在任職服役中,發覺在離職離役後者,由法院審判>。 就是由一般法院審判而不是軍事法院憲法第九條寫的很清楚非現役軍人不受軍事審判也就是只有現役軍人才受軍事審判退伍之後已非現役軍人自不應受軍事審判因此<犯罪在任職服役中,發覺在離職離役後者,由法院審判>。 這裡的法院指的是一般法院而非軍事法庭

2006-01-25 16:57:59 · answer #3 · answered by ? 7 · 0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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