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身是有學過柔道的經驗...
起因..
被不認識的3個痞子毆打..
出於自衛..
本能反應..讓其中一個人摔斷腿....
其他的兩個有受了些傷..
那如果說..
我如果被那3個人有意陷害..
去報警..調附近監視器畫面的話..
那我自我防衛的理由成立嗎
還是說..
因為我學過柔道..
而有可能過度傷害..
2006-01-25 10:30:23 · 4 個解答 · 發問者 ng 1 in 政治與政府 ➔ 法律與道德
我個人以為關鍵是在於你是否是基於排除現在侵害之必要,如果你是為了抵抗侵害而採取必要手段,那麼就不能謂之防衛過當。但是若是你採取了超過必要的手段,那麼就會有防衛過當的問題。比方說對方拿棒子打你,你可能空手入白刃就能解決,那麼你使出過肩摔就可能有防衛過當的問題。
另外,刑法23條的正當防衛一定是針對「現在」的侵害,若是對方已經結束侵害或是不能再侵害,你就沒有所謂的正當防衛可以主張。假設你一拳就讓對方倒地不起,那麼你後面的幾拳就不能算是正當防衛了。或是對方只打你一拳就停下來,你此時還手打對方,也不能算是正當防衛,最多算是互毆。很多人往往都疏忽了這個問題,最後都是被害人變加害人,原告變成被告。
2006-01-25 15:54:10 補充:
對了,前面那位說的沒錯,防衛過當還是得減輕其刑,所以不用太擔心這個問題。
2006-01-25 10:52:15 · answer #1 · answered by 念民 5 · 0⤊ 0⤋
這個問題我也想知道,我車上有根棍子,我是想應該對方有拿出刀棍或兩人以上,我
應該可以拿出來防衛,我也想過應該當我自身無受迫害時應立即停手,兩人以上我
也不太確定,但對方有亮出刀棍且又出手了,我認為我也可以拿出來防衛對吧.怕當
時又跑不掉,總不可能叫我空手奪刀棍吧.
2006-03-14 00:54:26 · answer #2 · answered by may 1 · 0⤊ 0⤋
關於您所提出的問題:這涉及到普通傷害罪.以及自我防衛之問題.如果說對方是有意陷害的話.將來您可以向檢察官說明...因為這涉及到舉證問題.也就是誰先動手.以及動機為何....等等.另外就是警方筆錄.也關係到傷害之認定標準.+++++++++++++++++++++++++++++++++++++++++++++至於重傷害問題重傷害刑法第十條第四項,包括了毀敗:一目或二目之視能; 一耳或二耳之聽能; 語能、味能、或嗅能; 一肢以上之機能;生殖之機能;以及其他於身體或健康有重大不治或難治之傷害。除非有以上情況.否則則不成立重傷害罪因為傷害罪為告訴乃論之罪.因此這是可以透過雙方和解撤回告訴的.
2006-01-25 10:56:14 · answer #3 · answered by ? 7 · 0⤊ 0⤋
因為你說起因是他們"先"圍毆你....
所以如果真的調錄影帶..也是可以成為你"正當防衛"的證據....
正當防衛不必考慮迴避性....
就算你學過柔道..在急迫時刻....
也無法作比例衡量的判斷......
所以你不用擔心...
就算真的防衛過當.....
減輕其行也是必然的....^^
2006-01-25 10:47:35 · answer #4 · answered by Regina 2 · 0⤊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