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有A、B兩幅名畫,欲將A畫出賣與乙,雙方就A畫之價格商議數日而無結果,又過數日,乙接獲甲之電子郵件,表示願意以二十萬元之價格出賣B畫與乙,乙明白甲之原意在出賣A畫,遂正式回信給甲,表示同意以二十萬元購買甲之A畫。 請問這個意思表示的效力是什麼呢?拜託拜託
2006-01-23 17:37:55 · 1 個解答 · 發問者 ? 1 in 政治與政府 ➔ 法律與道德
乙的這個意思表示就是以二十萬購買a畫之「要約」
一經甲之「承諾」雙方意思表示就會一致成立a畫的買賣契約。
如果乙誤以b畫為a畫,可以民法第88條撤銷其意思表示,主張錯誤。
2006-01-24 09:21:09 · answer #1 · answered by 季鴻 5 · 0⤊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