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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 <= 為台灣的IC設計公司(庸有BBC遊戲機的IC的設計專利)
乙 <= 為大陸的BBC遊戲機製造工廠 (遊戲IC是跟甲買的)
丙 <= 為台灣的玩具盤商、想自己跟乙工廠買BBC遊戲機,買到台灣販賣
丁 <= 為大陸的貿易公司

問題內容為:
丙現在要跟乙買BBC遊戲機,但是甲卻跟丙說、他們擁有這個BBC遊戲機的IC專利、要賣就必須由甲作進口商、丙必須跟甲進貨、丙才能賣、不然就是侵權,於是丙就回頭問乙工廠,乙工廠到最後也跟丙說、他們的IC確實是跟甲買的,而且甲再賣BBC遊戲機的IC給乙工廠時、有簽定合約、就是乙工廠用這顆IC所製成的BBC遊戲機、全世界都能賣就是不能賣到台灣,因為台灣甲要自己獨賣。

疑問:甲賣IC給乙時、應該是連同專利一起賣斷、甲是否有權限制乙不能賣給誰誰誰....?

疑問:甲是賣IC給乙、乙是製成遊戲機後再販賣、那甲還有權利限制乙不能將遊戲機賣到台灣嗎?

疑問:甲這種限制行為、是否已經有壟斷行為,觸犯了公平交易法
(微軟因為此種問題,在世界各地吃了很多敗仗)

疑問:台灣法律目前還不承認大陸工廠的背書&授權,基於法律平等的條件、既然不承認大陸廠商的背書、那應該也不會承認與大陸廠商簽訂的合約,那甲跟乙所簽定的合約到底誰說的算、是台灣說的算、還是大陸說的算 (合約:乙工廠用這顆IC所製成的BBC遊戲機、全世界都能賣就是不能賣到台灣)

疑問:如果甲是限制乙工廠產品不能賣回台灣,那乙工廠賣給丁、丁再賣給丙、東西一樣到了丙手上,丁不再合約限制範圍內、這樣的順序合法嗎?

感激大家回答

2006-01-22 21:46:22 · 3 個解答 · 發問者 從政 2 in 政治與政府 法律與道德

3 個解答

第一、專利權是屬地主義,範圍包含生產、使用、與銷售,專利授權契約有「契約自由」之適用,甲公司限制乙公司不能賣給誰誰誰,如果乙公司接受此契約的話,當然受到契約的約束。甲限制乙不能將遊戲機賣到台灣,如果乙公司接受此契約的話,乙公司也當然受到契約的約束。
第二、專利權的行使基本上就是有時效性的壟斷行為,我國的公平交易法是處理「聯合行為」,不是專利授權行為。微軟的情況很複雜,但是就我所知主要不是因專利權而涉訟。
第三、台灣法律仍然承認大陸的合同(契約),內容視契約而定,而非誰說了就算。
第四、如果甲想限制乙工廠產品不能賣回台灣,那乙工廠賣給丁時,就會在合約註明不得銷售台灣,如果丁再賣給丙銷售台灣,丁就會違約。如果乙與丁的契約未註明,那乙就有可能違約。

所以說有專利權的人是最大的。

2006-01-24 09:56:30 補充:
如果我向丁買遊戲機、算不算平行輸入(水貨商的腳色),能不能避掉此合約限制?我國專利法目前採取國際耗盡理論,因此專利物品在第一次於國內外市場販賣後,專利權人對於該物品之專利權便耗盡,例如我國專利權人在大陸所製造的專利物品經販賣後,則第三人得不經同意將該物品平行輸入至我國販賣。若我國專利權人欲防止真品平行輸入之發生,則需要在販賣時與第三人在契約上約定販賣的區域,或是禁止其出口他國。惟該約定對於第三人之後手則無約束的效力。如果丁未限制你販賣台灣的話,丁有可能違約被告。

2006-01-24 09:57:10 補充:
如果我向丁買遊戲機、算不算平行輸入(水貨商的腳色),能不能避掉此合約限制?我國專利法目前採取國際耗盡理論,因此專利物品在第一次於國內外市場販賣後,專利權人對於該物品之專利權便耗盡,例如我國專利權人在大陸所製造的專利物品經販賣後,則第三人得不經同意將該物品平行輸入至我國販賣。若我國專利權人欲防止真品平行輸入之發生,則需要在販賣時與第三人在契約上約定販賣的區域,或是禁止其出口他國。惟該約定對於第三人之後手則無約束的效力。(中正大學法律研究所 王睦鄰 )如果丁未限制你販賣台灣的話,丁有可能違約被告。

2006-01-25 10:58:38 補充:
丁是丙的客人,是不是丙有義務與丁簽訂合約、註名丁不能銷售台灣地區、而丁也必須與他的客戶簽約、不能銷回台灣,只要甲限定台灣區不能銷售、不管過幾手、都不能再台灣銷售、對吧?理論上是如此,甲乙需利用契約關係約束下游廠商,不過實際情形要視各家廠商之間的契約而定。

2006-01-23 07:08:37 · answer #1 · answered by 智筌 3 · 0 0

專利法第五十六條第一項
物品專利權人,除本法另有規定者外,專有排除他人未經其同意而製造、
為販賣之要約、販賣、使用或為上述目的而進口該物品之權。

2006-01-24 20:11:44 補充:
專利法第五十七條第一項第六款
發明專利權之效力,不及於下列各款情事:六 專利權人所製造或經其同意製造之專利物品販賣後,使用或再販賣該
物品者。上述製造、販賣不以國內為限。

2006-01-24 20:14:19 補充:
我國專利法採國際耗盡原則,甲出售給乙時權利耗盡,縱使甲乙間有契約約定不得轉售,對於丙而言不受影響

2006-01-24 15:10:41 · answer #2 · answered by 陳小彬 2 · 0 0

這不屬於專利問題 因為用的都是合法的IC 甲賣的是產品不是專利技術 所以並沒賣斷專利 不然我們家裡的有PC的人 不人人都有Intel的專利權了嗎 應該是屬於販賣契約的問題販賣契約是屬雙方同意的條文就可 包含限制販賣區域與大陸合約台灣法律承不承認不是重點 重點是當乙把BBC遊戲機賣給任何廠商而使得最後台灣出現BBC遊戲機時 甲會不會因此不肯再賣IC給乙呢 甲的IC產品不賣給乙可沒有違反任何法律哦我想乙為了確保他IC的來源 應該會同意甲的台灣市場除外要求 乙也會要求他的下游廠商不能轉賣到台灣 若他的下游違反乙就可以不再賣BBC遊戲機給那個廠商

2006-01-23 13:26:28 補充:
因為您關閉回信功能 我只能用補充的方式回覆 請您適當開放此功能 你也可以用寫信功能來詳細討論我的意思並不是說甲沒有專利權 而是說他的專利並沒有因販賣產品而授權出來給乙及其下游甲要控告你是不行的 雖然它是有IC的專利 基於專利權耗盡原則 他製作的IC在販賣給乙時已經獲得相對做價 因此乙把具有甲公司IC的產品販售時 不會因專利權而被控告 往下轉賣也是同樣的所以甲不能因專利權對你提起訴訟 除了專利權保護之外甲跟你並無任何契約關係 因此對於包含有它原廠出品IC的產品 甲沒有其他理由可以控告你 而專利方面也不行所以你應該是不會被甲告

2006-01-23 05:45:55 · answer #3 · answered by 小君 7 · 0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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