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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書本上看到一題
\"甲基於義憤殺害其父,就272.273選擇,適用273,擇一關係\"
1.為什麼就272.273來選擇.....排除271呢?
2.為什麼選273呢?刑法中不是說若確定其罪,要擇一選擇重刑嗎?
嗯....若寫得不好,請多多見諒~謝謝

2006-01-21 01:52:20 · 4 個解答 · 發問者 paper 2 in 政治與政府 法律與道德

4 個解答

這個題目有點深,我只能講個大概,再來就看看有沒有高手願意來解救你了。

這是法條競合和想像競合的問題,這裡發生的是法條競合。乃是因為法條規範完善,而造成行為人同時該當數個法條的構成要件。所以應該擇一適合的法條論處,而非是像想像競合的擇一刑期最重者。由法條的構成要件來看,272或273已經包含271的構成要件,或著你可以說271已經被272或273給吸收,所以自然無271的適用。至於為什麼選的是273?這個我也不清楚,理論上選272或273應該都不能算錯,要依當時的情境而定。

2006-01-21 09:18:54 · answer #1 · answered by 念民 5 · 0 0

我轉述我們老師所教,271是殺人罪是一般規定,而272殺害直系尊親是特別規定加重其刑、273義憤殺人罪也是特別規定得減輕其刑,就272、273兩者選273的原因是基於人權保障必須選擇對其較有利,而且如同紫色狐狸所說這個問題是法條競合,所以並非從一重處斷。由於冤獄的案件是有可能的,現代社會寧縱勿枉,寧輕勿重,所以會選擇對被告較為有利的。

2006-08-22 02:09:15 補充:
不過這是理論上啦,我覺得有錢判生無錢判死的機率較大

2006-08-21 22:03:57 · answer #2 · answered by wnk 1 · 0 0

發問者....請用特別規定和一般規定去思考吧....^^

2006-01-21 17:32:01 · answer #3 · answered by Alexander 6 · 0 0

1.這只是書本用來教育的案例而已(模擬情況)
並非是實際法官在判定此當事人的"當時犯罪事實"而做的選擇!!
2.是要確定其罪囉!!所以也得視實際情況而定嘛!!

2006-01-21 03:36:57 · answer #4 · answered by chenchen 4 · 0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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