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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以下法律問題
1.b向a借錢,c、d經b拜託後,共同與a訂立連帶保證契約,清償期嗣已屆滿,b仍未償還,則
1.a向b請求償還無效後,始得請求c、d償還
2.a僅得請求b、c清償,而不請求d償還
答案是2不是1?為什麼呢?d不也是連帶保證人之一嗎?

2.甲乙丙三人聯名向丁借錢,以作為合夥金,則甲乙丙三人之債務為
1連帶債務
2可分債務
為何答案是2不是1呢?他們不是連帶債務人嗎?一起借的?

2006-01-19 15:01:54 · 2 個解答 · 發問者 ? 2 in 政治與政府 法律與道德

第一題還是有點不太懂,有沒有法條可以解釋呢?
D保證人沒有任何責任嗎?

2006-01-21 07:23:17 · update #1

2 個解答

一、第一題的「僅得」,意思是說:債權人a可以「僅以」b、c起訴,而  不對d起訴,其訴亦屬合法,即不用再追加d為當事人。當然,也可以  再向d要!但這個答案2是對的,用比較正式的名詞是說此為「類似必  要共同訴訟」,不以所有的保證人為被告之必要。  再用白話一點說,就是a可以向b要,或是向b、d要,或是向c、d  要,都是可以的。二、至於第二題,食古不化兄已有說明,即連帶債務如係意定而生,依民法  第272條規定,以當事人有「明示」者為限,故題示情形非連帶債  務。希望對您有幫助!

2006-01-22 06:10:09 · answer #1 · answered by 坤成 7 · 0 0

第一題的2.應該是「a『得僅』請求b、c清償,而不請求d償還」,這樣才是對的。
第二題的答案也沒錯,因為連帶債務的成立以「當事人明示」或「法律明文規定」為限。雖聯名借貸,但並不意味成立連帶債務關係。

2006-01-19 16:21:16 · answer #2 · answered by 鑑古知今 7 · 0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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