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結婚五年男方收入微薄(可以說是靠社會救濟再過日子)
2.保險以及現在居住的房子皆為女方賣掉自己的房子所建設的,但是登記在男方名下。
3.男方曾經對女方施暴。
像這樣的狀況應該怎麼爭取自己的權益呢?若要離婚的話機率有多大呢?
拜託大大幫幫忙!介紹好律師或者提供可以勝訴的方法。感激不盡!
2006-01-19 10:11:58 · 3 個解答 · 發問者 ? 3 in 政治與政府 ➔ 法律與道德
1.收入微薄(根本就是好吃懶做)
2.賣的房子先前屬女方名下之財產,後來回男方所屬老家之土地建設房屋
3.男方曾經因為潑灑汽油要焚燒女方被女方告上警局
2006-01-19 12:15:24 · update #1
離婚,依我國法律規定得採協議或司法裁判!
司法裁判的理由,須符合民法的1052條之規定!
家暴是一個可以裁判離婚的理由,但須視家暴具體情形之嚴重度是否可達於由司法介入家庭而判決離婚的理由,所以,您問機率有多大,因欠缺具體情況,通常,法律事件的勝敗也很難以”比例”或”機率”的方式做判斷!
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中,某一方以自己的金錢,為他方購買資產或供其消費,通常被視為夫妻生活支出,難以論”這是我的”或”那是我的”!
但是,夫妻如果關係消滅之後,例如離婚,則可主張他方的財產應均分一半給另一方,這是我國民法上所規定的”剩餘財產分配請求”的權利!
(資料提供:http://www.newslaw.com.tw 諮詢電話02-2831-8149)
2006-01-19 11:10:25 · answer #1 · answered by 薩克師 7 · 0⤊ 0⤋
自從失戀後,看到路上成雙成對,就格外放閃,嘴巴瀟灑說只是少一個人來愛,但不可否認還是希望可以多多認識新的朋友,
往認真爬文3個月以上,終於找到隱藏在網路中,傳說中的李姐,
在今年3月初就預約來找,果然是口碑相傳,不做廣告的,我排第3次就遇到雙方非常有感覺的,目前是暫停排約,
李姐那邊可以暫停排約1次,會員時間可以展延拉長時間,也在這段時間可以觀察對方.
推薦給有需要的朋友參考
2015-12-06 06:00:34 · answer #2 · answered by Anonymous · 0⤊ 0⤋
一、關於離婚部分:
男方對女方施暴,可否請求離婚,要視情形而定,法院以往之案例認為:「慣性」毆打、僅施暴一次,但情節重大者、予以精神上、身體上不堪同居之虐待、,會判准離婚。你未說明施暴之原因、經過等情形,無法給你建議。至於收入微薄,只要不是好吃懶做,不作為離婚之理由。
二、關於財產部分:
這與夫妻間是否「約定」採取哪種「財產制」有關。就此,你也未說明。依一般情形,約定夫妻財產制之夫妻少有,民法規定未約定財產制者,一律視為採聯合財產制。
你所說賣掉你的房子買下(或建築)現有之房子及投保。你所「賣」的房子,是婚前或婚後取得?或是繼承?或是贈與?跟你能否或爭到多少?都有關。你要說明清楚。現有房子登記夫之名義之原因?也要說明。才能給你提供法律上之意見。
三、關於律師部分:
你夫妻戶籍設於何處?這與管轄之法院有關,無法給你作建議。一般而言,找法院所在地當地之律師較方便。
2006-01-19 11:50:24 · answer #3 · answered by 文 7 · 0⤊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