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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簡述自己本來是一ㄍ正常上班族.也有卡債.信貸這些問題.但那時不是說很多.後來因父親從商失敗.家裡發生一些劇變.家人也因此欠下外面跟數家銀行ㄉ錢.真ㄉ是不少.外面ㄉ已經處理好.現在家中只剩媽媽跟2ㄍ弟弟.自己ㄉ工作也沒ㄌ.自己被那些壓力壓ㄉ真ㄉ有點受不了.現在其中一間銀行委外資管公司將對我提出強制執行跟拘提管束.請問有那位大大可以幫我想一下辦法.我也不是不還錢.只是被逼到這ㄍ地步......

2006-01-19 04:31:49 · 3 個解答 · 發問者 ? 1 in 政治與政府 法律與道德

3 個解答

如果只是資管公司發給你的所謂拘提公函, 如果你真的沒有能力處理,就算要處理你也建議你直接找銀行協商, 那些資管公司就是銀行委外的"討債公司", 基本上他們沒有資格去拘提你或是對你的動產不動產進行處分, 除非是法院來的公函,但也會要求你出庭協商, 並不會直接就處分!
碰到這種類似資管公司來的信函, 可以不需理會!

2006-01-19 08:05:01 · answer #1 · answered by Jennifer 3 · 0 0

拘提管收在強制執行法中規定有一定的要件。債權人當然可以向法院聲請,那是他的權利,但是因為管收處分是嚴重限制人民自由的一種強制處分(相當於刑事訴訟的羈押),基本上,在強制執行的程序中,一般法官很少會裁定管收。

第22條
債務人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執行法院得拘提之:
一 顯有履行義務之可能故不履行者。
二 顯有逃匿之虞者。
三 就應供強制執行之財產有隱匿或處分之情事者。
四 於調查執行標的物時,對於法官或書記官拒絕陳述者。
五 違反第二十條之規定,不為報告或為虛偽之報告者。
前項情形,執行法院得命債務人提供擔保,無相當擔保者,管收之。其非經拘提到場者亦同。
第一項各款情形,必要時,執行法院得依職權或依聲請,限制債務人住居
於一定之地域,但已提供相當擔保者,應解除其限制。
前項限制住居,應通知債務人及有關機關。

第22-3條
債務人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管收,其情形發生於管收後者,應停止管收:
一 因管收而其一家生計有難以維持之虞者。
二 懷胎五月以上或生產後二月未滿者。
三 現罹疾病,恐因管收而不能治療者。

第128條
依執行名義,債務人應為一定之行為,而其行為非他人所能代為履行者,債務人不為履行時,執行法院得定債務人履行之期間。債務人不履行時,得拘提、管收之或處新台幣三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之怠金。其續經定期履行而仍不履行者,得再處怠金。
前項規定,於夫妻同居之判決不適用之。
執行名義,係命債務人交出子女或被誘人者,除適用第一項規定外,得用直接強制方法,將該子女或被誘人取交債權人。

2006-01-19 06:02:01 · answer #2 · answered by ? 5 · 0 0

不用太擔心啦 ,那個都是嚇你的,他們是可申請法院執行沒錯但通常沒有特殊情況法院是不會準的啦,不然就直接申請了還會通知你嗎?但是努力還錢吧一直欠也不是辦法

2006-01-19 04:42:38 · answer #3 · answered by kiki音拔 6 · 0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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