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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單說明如下
因為來自相信人性(讓她主動每月到期日 自己用銀行帳號匯款) 自她租我套房 我本相信她自愛 結果都是因為我提領時才知道 當月並未匯入租金 但我發現時都有催款!!到近日(因為我貸款到期銀行又沒錢!心中納悶..去刷帳本) 很可惡ㄉ 我去追找她ㄉ紀錄才發現 她當中又跳過沒給房租!!(共有6ㄍ多月之多) 請問一下大夥!我能有法律追溯期嗎?我該怎做才能雙贏!(她是韓國華僑 當初也是 看他隻身來台求學又是異鄉人!) 但我又得付我貸款..我該怎辦?? 給我ㄍ建議 能幫人也能自助!! 超感恩^^
補充 她簽約期每次一年 已簽了第四年

2006-01-18 19:07:00 · 1 個解答 · 發問者 ? 1 in 政治與政府 法律與道德

1 個解答

租金的追索期是五年,依法只要欠達二個月以上之房租,你要先對其催告就是寄存證信函請其於一個月內繳清,逾期你就可以解除租約了

2006-01-19 04:48:00 · answer #1 · answered by kiki音拔 6 · 0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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