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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和公職人員有何差別
一樣的地方在哪
有何不同
請舉例 謝謝

2006-01-18 12:22:21 · 5 個解答 · 發問者 ? 4 in 教育與參考 考試

5 個解答

所謂的公職人員依以下法定義為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 2 條 本法所稱公職人員,指左列人員:一 中央公職人員:國民大會代表、立法院立法委員。二 地方公職人員:省 (市) 議會議員、縣 (市) 議會議員,鄉 (鎮、市) 民代表會代表、省 (市) 長、縣 (市) 長、鄉 (鎮、市) 長、村、里長。※看得出來它所意指的都是由選舉被選出來服公職之人員。即為通說的『民選人員』。(或說政務官)而公務人員和公職人員的差異在《公務員任用施行細則》第二條規定:   「本法所稱公務人員指下列各機關組織法規中除政務官及民選人員外    『定有職稱官等職等』之文職人員:     一、中央政府及其所屬各機關;     二、地方政府及其所屬各機關;     三、各級民意代表;     四、各級公立學校;     五、公營事業機構;     六、交通事業機構;     七、其他依法組織之機關。」(以下是題外話)而所謂的公務人員,它依不同的法規有不同的寬狹定義,如:依『公務人員任用法』的定義所依法任用之人員,就是我們說的所謂的公務人員。(最狹義,正式的公務人員)廣義的公務人員是指:依刑法第十條和國家賠償法第二條所定義之者。(刑.10)第 10 條 稱公務員者,謂下列人員:一、依法令服務於國家、地方自治團體所屬機關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以及其他依法令從事於公共事務,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者。二、受國家、地方自治團體所屬機關依法委託,從事與委託機關權限有關之公共事務者(國賠.2)第 2 條 本法所稱公務員者,謂依法令從事於公務之人員。※它們的意義就是比如說一個公職人員(立法委員)他在公務人員任用法上看來並不是公務人員;但若他是依法令從事於公務的當中而違法,那就可能是國賠法.2和刑法.10所定義之公務員。

2006-01-18 18:11:30 · answer #1 · answered by 大叔帶你成長 7 · 1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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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9-08 03:23:26 · answer #3 · answered by Anonymous · 0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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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01-10 15:30:28 · answer #4 · answered by 1 · 0 0

二個不同喔,不要搞混了經過國家考試(高普考等)的叫做公務人員。經過選舉或是占到機要職的人,叫做公職人員。所以,以我來說,我是初等考試錄取的,所以我目前的身份是公務人員。而總統、立委、縣市長、鄉鎮市長、縣市議員...等,就是公職人員。再以一個角度來看,因為公務人員受法令保護,人民無法罷免公務人員。而公職人員因為是人民選出來的,所以人民可以罷免公職人員。

2006-01-19 05:12:39 · answer #5 · answered by 飛翔吧!白鳥拳 7 · 0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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