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剛接觸到司法方面的知識
對於審判權和管轄權的內容和不同之處不是很了解
麻煩各位學問豐富的先輩們
可以為小弟解答疑惑~謝謝啦!
2006-01-18 08:48:38 · 3 個解答 · 發問者 ? 3 in 政治與政府 ➔ 法律與道德
以下內容摘錄自:http://stlc.iii.org.tw/publish/infolaw/8806/344e.htm而何謂「審判權」及「管轄權」,其概念為何?對於某紛爭,我國法院即司法機關有無加以審判的權限,即稱為「審判權」,詳言之,也就是法院審判民事、刑事及行政訴訟之權限與範圍。而將審判權之行使依法律規定分配於各法院,稱之為法院之「管轄權」。換言之,審判權係指劃歸法院審判的範圍,管轄權則為劃定各個法院可得行使審判權之權限。故各法院對於案件必須先有審判權,而後始生管轄權有無的問題。因此,有稱審判權,為抽象管轄權,稱管轄權,為具體審判權(註1)。 我國關於管轄權之有無,主要係規定於民事訴訟法、刑事訴訟法中,此外於其他法規中,亦有就管轄權為特別規定,例如,我國消費者保護法第四七條,即增訂消費訴訟之管轄的規定。 註1:請參見,陳樸生著刑事訴訟法實務,頁28;楊建華著,民事訴訟法實務問題研究,頁5。
2006-01-18 09:00:21 · answer #1 · answered by Edward 6 · 0⤊ 0⤋
如果你不是要準備司法特考
只要記住
無審判權則無管轄權,但有審判權未必有管轄權
這句話就好.
2006-01-19 07:58:30 · answer #2 · answered by 吉尼斯 4 · 0⤊ 0⤋
簡單的比較:審判權為「一般」管轄權,而管轄權則為「具體」的審判權。審判權:指一國法院能審理民事或刑事事件之範圍及權限。管轄權:指國家如何將審判權具體分配於多數法院之間而為審判。而其相互關係則為:無審判權則無管轄權,但有審判權未必有管轄權,須依民事或刑事訴訟相關規定而定之。
2006-01-18 09:05:48 · answer #3 · answered by 坤成 7 · 0⤊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