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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請問存證信涵在寄出之後,如果對方遇期尚未處理,那我該怎麼辦?
2.存證信涵需連續寄幾次才能達到法律效力?
3.存證信涵的時效有多久?(即寄完存證信涵之後,如果對方都沒有進行處理,多久之內我需提出告訴)

2006-01-18 08:01:05 · 2 個解答 · 發問者 ? 1 in 政治與政府 法律與道德

2 個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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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10-23 20:18:47 · answer #1 · answered by Anonymous · 0 0

以下民法規定請先參考
第 129 條 消滅時效,因左列事由而中斷:
一 請求。
二 承認。
三 起訴。
左列事項,與起訴有同一效力:
一 依督促程序,聲請發支付命令。
二 聲請調解或提付仲裁。
三 申報和解債權或破產債權。
四 告知訴訟。
五 開始執行行為或聲請強制執行。

第 130 條
時效因請求而中斷者,若於請求後六個月內不起訴,視為不中斷。

寄發存證信函給債務人,屬於民法的129條之請求,若未於六個月內起訴,視為不中斷(視債權性質而定請求權時效為多久而定),這是在實務上原告當事人容易忽略的地方!

(資料提供:http://www.newslaw.com.tw 諮詢電話02-2831-8149)

2006-01-18 08:26:36 · answer #2 · answered by 薩克師 7 · 0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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