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法律了解的朋友,請幫幫我!
1.我上聊天室,用的網名是\"包養\"....和對方是私聊的
2.我本來是和一名網友聊天,后來發錯了,而對方(警察)主動問說:要元嗎
3.在聊天當中,我明白指出,我因為沒有女友,出去不一定要做愛,除非雙方順眼,
大家先出來呵茶,聊聊天,看怎樣再決定.
4.對方說她沒工作,需要錢,有2-3次問要包養可以給多少,我當下一直沒有答,只說,其實,我不想元,只是沒女友,想找個固定的..........到最后面,聊完要結束時,我知道她沒錢,自動跟她說:先給2000,后天再給2000
5.隔天約見面時被釣了,抓去作筆錄了.可是警察好像只擷取部分的聊天紀錄,像她主動問要元也沒紀錄,她問我包養給多少,也沒紀錄.....
各位了解的朋友們,這可能會怎樣判啊,這几天都很煩惱,請大家幫幫我......
2006-01-17 20:20:09 · 2 個解答 · 發問者 才才 1 in 政治與政府 ➔ 法律與道德
老實說....
你可能涉及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第29條:
以廣告物、出版品、廣播、電視、電子訊號、電腦網路或其他媒體,散布
、播送或刊登足以引誘、媒介、暗示或其他促使人為性交易之訊息者,處
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另外 先跟你說"誘捕"跟"釣魚"的不同
誘捕:執法人員以"不當"的手段誘陷人從事犯罪行為並加以逮捕
依目前實務見解犯罪偵查 誘捕不等同釣魚
若能舉證犯行因偵查誘導才發生 始可免除法律追訴
所以警方在報紙或網路上找尋援交訊息的刊登者
並將之約出逮補並不符合"誘捕"的法律定義
因該犯罪行為的啟動並不在於警方
因此 現在而言對你是不利的
除非能舉證該犯罪行為是因偵查人員的誘導而才有此該行為
建議你去找比較專業的法律人士諮詢
助你好運
2006-01-19 07:29:03 · answer #1 · answered by RT 1 · 0⤊ 0⤋
網路刊登援交訊息有二個法律問題!
第一.是觸犯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第29條
第二.被釣到,目前實務的見解,認為,如果你原本並沒有援交的意思,是因為被偽裝的警方引誘而產生援交意圖者,此種情形法院不認為犯罪,如果是您最初就已經有援交的意思,而警方只是將你釣出來逮捕者,此種情形的釣魚還是認為屬於犯罪行為.
(資料提供:http://www.newslaw.com.tw 諮詢專線02-2831-8149)
2006-01-18 02:45:00 · answer #2 · answered by 薩克師 7 · 0⤊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