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2件拍賣抵押物的案子,標的都在金門,債權人相同,債務人一個案子是甲,一個案子是甲和乙,2件執行之標的皆不同,現在聲請拍賣抵押物裁定已確定,準備聲請強制執行,但由於往返金門2趟去查封太麻煩,可否將2件拍賣案號寫再同一份強制執行聲請狀上,聲請併案執行,有法條依據嗎,還是有法理可循。
2006-01-17 18:17:06 · 1 個解答 · 發問者 ? 4 in 政治與政府 ➔ 法律與道德
這是可以的,二件都有債務人甲所以只要寫清楚就可以了啦!跟一般執行案件沒什麼不同啊,只是分配表製作的問題,
2006-01-18 05:12:48 · answer #1 · answered by kiki音拔 6 · 0⤊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