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題!
他人擅自在網路上公布本人姓名與信箱
並轉寄我與她的糾紛與本人姓名信箱至其他人信箱(至少120人左右)
我該可以請求什麼呢?該如何做?
公開與散播他人姓名或者資料是違反哪幾條法令?
2006-01-17 15:15:40 · 1 個解答 · 發問者 ? 1 in 政治與政府 ➔ 法律與道德
一、轉寄我與她的糾紛與本人姓名信箱至其他人信箱,屬指摘或傳述足以毀 損人名譽之事,如非屬刑法第310第3項及第311條之免責情形, 即可能構成刑法第310條第2項之加重誹謗罪。 第 310 條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處一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散布文字、圖畫犯前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
罰金。
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但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
關者,不在此限。第 311 條以善意發表言論,而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不罰:
一 因自衛、自辯或保護合法之利益者。
二 公務員因職務而報告者。
三 對於可受公評之事,而為適當之評論者。
四 對於中央及地方之會議或法院或公眾集會之記事,而為適當之載述者
。二、如係散播他人姓名或者資料,則可能違反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第3 4條規定:「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或損害他人之利益,而對 於個人資料檔案為非法輸出、干擾、變更、刪除或以其他非法方法妨害 個人資料檔案之正確,致生損害於他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 或科新臺幣五萬元以下罰金。」
2006-01-31 07:10:40 · answer #1 · answered by 坤成 7 · 0⤊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