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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於94年8月26於廣東省與一中國籍女子結婚,婚後我回台即至「境管局」申請大陸配偶來台團聚並安排我於該年11月24日面談並通過後於大陸請「入台証」等一切手續辦妥與對方通行證下來後,我於95年元旦至大陸欲接其入境台灣,卻在我至大陸與其相會並交付我婚前未付之「聘金」人民幣一萬元後,她卻以「害怕」為由說不與我到台灣,並失聯24小時,等由其家人“找”到並與我碰面後又說不放心家人,希望我能幫忙其父母「創業」,否則無法安心與我到台灣,我一聽即有被要脅與欺騙的感覺而悻然獨自返台,至此我以覺得彼等無法讓我信任,對此婚姻也大失所望,今想請問的是,如果對方一直拖著不到台灣履行「團聚」與「同居」之義務,在此等狀況下我是否能在台灣的法院訴請離婚或者是「婚姻無效」?而要等她多久時間沒來台灣方可提出這樣的訴願?

2006-01-15 20:37:40 · 2 個解答 · 發問者 黑面蔡 1 in 政治與政府 法律與道德

2 個解答

您的情形可以考慮以下的方法處理
1. 在大陸提出告訴, 委託當地朋友或律師提出告訴, 以雙方沒有感情為由, 因為若您要以婚姻無效或詐欺來告訴, 對方目前是要錢, 但, 夫妻雙方是以協談為主, 對方是否符合詐欺您要提出證明, 當然的您手邊因為沒有證明, 故不會勝訴, 以雙方認識短暫無婚姻基礎, 趕快訴請離婚, 大陸會要求您先進行協調, 此時可以考慮是否可以協調, 有協調機會就協調, 否則就用法院告訴來處理, 等大陸判決後在於取得判決書與判決生效書後公證回台, 這要盡快處理
2. 台灣判決不過大陸是否離婚生效, 不一定喔, 因為台灣判決也需要大陸確定, 故在大陸未生效前, 您可以主張台灣已經離婚, 對方當然在台灣已經喪失效力, 不過大陸因為尚未辦妥離婚登記, 故大陸是有效的, 只是對方也不能對您怎樣
3. 與對方協議離婚, 不過需要您到大陸辦理, 您要考量這樣過去是否安全, 介紹人是否陪同出面, 盡量不要一個人過去,
若您用等候的方式, 提出對方不履行同居義務, 法院要有您申請的許可證, 若確有申請請將許可證影印, 法院也會幫您調境管局的紀錄, 或者要您自行調閱,

以上方法您可以參考

2006-01-17 08:52:13 · answer #1 · answered by 葉經理 7 · 0 0

第 1052    條夫妻之一方,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他方得向法院請求離婚:
一 重婚者。
二 與人通姦者。
三 夫妻之一方受他方不堪同居之虐待者。
四 夫妻之一方對於他方之直系尊親屬為虐待,或受他方之直系尊親屬之
虐待,致不堪為共同生活者。
五 夫妻之一方以惡意遺棄他方在繼續狀態中者。
六 夫妻之一方意圖殺害他方者。
七 有不治之惡疾者。
八 有重大不治之精神病者。
九 生死不明已逾三年者。
一○ 被處三年以上徒刑或因犯不名譽之罪被處徒刑者。
有前項以外之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者,夫妻之一方得請求離婚。但其
事由應由夫妻之一方負責者,僅他方得請求離婚。第  997    條因被詐欺或被脅迫而結婚者,得於發見詐欺或脅迫終止後,六個月內向法
院請求撤銷之。你可依民法第1052條第5項.夫妻之一方以惡意遺棄他方在繼續狀態中者及997條因被詐欺而結婚。向法院訴請離婚

2006-01-15 23:43:53 · answer #2 · answered by ㄚ每天要進步 7 · 0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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