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條規定承攬人有瑕疵擔保責任,可以在談契約時就先排除,比如說某些狀況不負擔賠償責任嗎?
2006-01-15 11:18:17 · 1 個解答 · 發問者 Lillian 2 in 政治與政府 ➔ 法律與道德
瑕疵擔保責任為無過失責任之一種,按無過失責任不以義務人有故意或過失為限,即應賠償。 依民法第501條之1規定:「以特約免除或限制承攬人關於工作之瑕疵擔保義務者,如承攬人故意不告知其瑕疵,其特約無效。」故可知可以用特約加以排除,但有限制:一、承攬人故意不告知其瑕疵者。二、瑕疵之產生係因承攬人或其輔助人(代理人或使用人)因故意或重大過 失所致者。(民法第222條及第224條參照)
2006-01-15 11:48:35 · answer #1 · answered by 坤成 7 · 0⤊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