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法律專家們~
我在網路賣東西給買家,對方收到我的貨品,經過了一個月(這一個月當中我一直催款得不到回應,最近剛發出存證信函請她履行付款義務,也就是說他先拿了東西卻不付款),他收到存證信函後終於有回應了:宣稱我商品有問題,有瑕疵,請問各位專家,我還有義務要讓他退貨嗎?(商品於去年12月3號到他手上)
對方在收到貨品過3天後有傳檢訊來說明他匯款失敗,將於當日下班後補匯款,檢訊中完全沒有提到商品有任何問題,等到存證信函發出,他如此藉口說商品有瑕疵要退還商品(也就是說他不需要補付款了)。
我怎麼敢讓他退呢?
商品在買家那兒的時間經過一個多月了,他萬一在商品上動手腳,我是否得承擔讓他退貨而悶悶的接受他惡意破壞的商品呢?
請問我該怎麼作?
直接去寫民訴的狀紙了嗎?
2006-01-15 06:45:22 · 1 個解答 · 發問者 ? 1 in 政治與政府 ➔ 法律與道德
補充說明:我曾經打電話給法律諮商顧問詢問過此事,他的回答是:消保法當中,商品有7~14天的鑑賞期,過了鑑賞期,對方即便宣稱商品要退還給我,他仍然需要履行付款義務,請問這是根據哪一個條款呢?
我於其他知識區當中看到一則回答:「瑕疵擔保責任」不限於七天退貨。
請問這樣我要如何保障自己的權益?(例如對方在商品上用利器刮磨二下說瑕疵要退?)
補充一下:我賣出的是鞋子,總金額不超過一千元
2006-01-15 06:55:16 · update #1
一、七天退貨期係因消保法第2條第10款及第19條對「郵購買賣」所 作的特別規定,此之退貨,無須說明理由,亦無須負擔任何費 用。不過,網拍物品並非即為郵購買賣,如果是「面交」就不 適用,因為買受人有機會當面檢視物品,故無上述七天猶豫 期。二、至於若係涉及「瑕疵擔保」責任,因係無過失責任,故不須出 賣人有可歸責,但至少買受得證明瑕疵係存在於「交付前」, 又依民法第373及374條規定之精神,可知述所謂「交付 前」,在郵購買賣,應以買受人由運送人(快捷或郵差)手中 取得貨品交時為準。三、至於瑕疵擔保責任之時效(即您關心的期限),依通說民法債 編買賣一節並無特別規定,依通說即適用民法第125條規 定,為15年。四、您的問題分析:(一)七天猶豫期已過,您可以拒絕對方無條件退貨之請求。(二)如係對方主張商品瑕疵,應由對方就瑕疵係由出賣人應負責 及產生於「貨品抵達前」負舉證責任。(三)您的作法:假如可以確認商品確無瑕疵,您可以拒絕對方退 貨之要求,並請求對方舉證貨品之瑕疵,相信不太容易。 故,不用做太多動作,拒絕退貨就是了。
2006-01-22 04:15:16 · answer #1 · answered by 坤成 7 · 0⤊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