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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孩子的爸爸已辦喜宴不過沒登記戶口<93年12月>,當初小孩出生是跟母姓,後來才改父親認養,監護權是夫妻共同;
現在孩子的爸爸長時間不回來也不過問小孩的事,生活費也不按時寄,在外行頭很好卻沒錢給小孩,想請問我們在法律上算是夫妻嗎?我是否該簽離婚證書才算數?贍養費與小孩該怎麼處理比較妥當?

2006-01-13 17:55:42 · 2 個解答 · 發問者 辣ma秀 1 in 政治與政府 法律與道德

2 個解答

一.有關結婚問題
結婚之雙方當事人均為我國國民,如無違反其他不得結婚之限制規定,依據民法982條規定:「結婚,應有公開儀式及二人以上之證人。....」,符合此要件,其婚姻即為有效。
至於尚未登記,則只是會被依戶籍法相關規定罰款.

二.有關離婚問題
依據民法第 1050 條 兩願離婚,應以書面為之,有二人以上證人之簽名並應向戶政機關為離婚之登記。

如果無法平和透過上述方式離婚,則可收集相關事證,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第 1052 條 夫妻之一方,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他方得向法院請求離婚:
一 重婚者。
二 與人通姦者。
三 夫妻之一方受他方不堪同居之虐待者。
四 夫妻之一方對於他方之直系尊親屬為虐待,或受他方之直系尊親屬之
虐待,致不堪為共同生活者。
五 夫妻之一方以惡意遺棄他方在繼續狀態中者。
六 夫妻之一方意圖殺害他方者。
七 有不治之惡疾者。
八 有重大不治之精神病者。
九 生死不明已逾三年者。
一○ 被處三年以上徒刑或因犯不名譽之罪被處徒刑者。
有前項以外之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者,夫妻之一方得請求離婚。但其
事由應由夫妻之一方負責者,僅他方得請求離婚。

建議你收集相關事證,以難以維持婚姻向戶籍所在之地方法院提起離婚之訴.

三.有關贍養費
依據民法第 1056 條 夫妻之一方,因判決離婚而受有損害者,得向有過失之他方,請求賠償。
前項情形,雖非財產上之損害,受害人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但以受
害人無過失者為限。
前項請求權,不得讓與或繼承。但已依契約承諾或已起訴者,不在此限。
第 1057 條 夫妻無過失之一方,因判決離婚而陷於生活困難者,他方縱無過失,亦應給與相當之贍養費。

四.有關孩子之扶養費:
依據民法第 1116- 2 條 父母對於未成年子女之扶養義務,不因結婚經撤銷或離婚而受影響。

也就是說,你可向男方要求孩子之扶養費.這是身為父母者不可逃避之責.

以上希望對你有幫助

2006-01-13 18:58:33 · answer #1 · answered by 平凡 6 · 0 0

1. 雙方婚姻關係是否存在;只要有公開結婚儀式發生,雙方婚姻關係便已成立。沒有到戶政事務所登記,只是表示沒有對外公開雙方的婚姻關係而已,並不影響已發生之婚姻關係。即使孩兒出生後慣母姓,婚姻關係也不受影響。不過因為沒有做婚姻戶籍登記,所以只要男女雙方都不主張並舉證婚姻關係的存在,當然就等於沒有結婚。2. 兒女監護問題;父母親無論有無婚姻關係存在,本來都對兒女都具備共同監護權。如果父母親有一方,事實上沒有盡撫養兒女的責任,包括無故失蹤、未履行供養教育的責任、或者惡意虐待兒女等,均可能對方主張並舉證而失去監護權。當然主張監護權的一方,自身必須具備資力與能力供養與教育女為前提。3. 是否需要離婚?離婚的前提必須有婚姻關係存在。如果雙方都想要避免未來的牽扯,可以要求對方憑當初結婚的喜帖、證書與照片,向戶政事務所證明確有婚姻關係存在,然後做結婚之戶籍登記。然後再找兩個證人蓋章,就可辦離婚登記,無須離婚證書。受監護兒女扶養費之給予,必須取得兒女監護權之一方無資力或資力不足,而對方有資力者應該負擔扶養費。4.是否可請求贍養費?至於離婚之配偶可否要求對方之贍養費,必須看對方對離婚之發生有無責任,以及被請求之一方有無資力。如果是兩願離婚,則無請求贍養費之權利。

2006-01-13 18:03:08 · answer #2 · answered by 菜英文 7 · 0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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