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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前刑法100條是什麼?
為什麼那麼可怕
如果沒被廢除
現在會是什麼樣的情況呢?

2006-01-12 12:28:49 · 2 個解答 · 發問者 fumi 6 in 政治與政府 法律與道德

2 個解答

現行中華民國刑法第一百條條文是在民國八十一年五月十五日修正的:

謹先提供修正前的條文:
意圖破壞國體、竊據國土,或以非法之方法變更國憲、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首謀者處無期徒刑。
預備或陰謀犯前項之罪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而目前的的條文是:
意圖破壞國體,竊據國土,或以非法之方法變更國憲,顛覆政府,而以強暴或脅迫著手實行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首謀者,處無期徒刑。
預備犯前項之罪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修正的立法理由是:
一、第一項著手實行之行為態樣,宜明確規定,爰明定可罰性較高之「強暴」、「脅迫」二種行為,並與現行刑法第一百零一條之暴動內亂罪有所區別。
二、第二項之陰謀犯,對於國家法益尚無明顯而立即之危害,可罰性較低,爰刪除陰謀內亂之處罰規定。

在筆者學生時代,這是個爭議性最大且抗爭不斷的問題,在野黨主張應予廢除,執政黨主張只能修正,依立法院資料來看,在立法院領銜主張廢除的還是當時的陳水扁委員。

姑且不論太多政治問題,但如果沒有在條文中強調「強暴」、「脅迫」,而只是「著手實行」,則人民即使透過民主程序表達主張都可能違法,侵害了言論自由的根本精神。另外所謂的「陰謀犯」,因為認定困難,反而可能成為入人於罪的工具,所以予以刪除。

2006-01-13 04:41:47 · answer #1 · answered by 隨山刊木 2 · 0 0

內亂罪:中華民國刑法第100條意圖破壞國體、竊劇國土,或以非法之方法變更國憲、顛覆政府,而以強暴或脅迫著手實行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首謀者,處無期徒刑。預備犯前項之罪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在動員戡亂時期不停上演的憲政鬧劇,如其間總統得不受限制地連選且連任、國安、情治單位聯手共謀的白色恐怖對台灣人民生命的戕害(刑法100條)、對國民思想、言論的箝制(如事先審查、報禁)、扼殺本土節目與語言、文化、國民基本的參政權利被剝奪(如黨禁、禁止集會遊行),顯然憲法中所表彰的基本價值與明文記載的規範.

2006-01-12 14:20:13 · answer #2 · answered by ㄚ每天要進步 7 · 0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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