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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民訴法的抗告、再審與上訴,這三點的區別實益是如何呢?可否除了引用法條外,能否再稍微的解釋一下呢?點數不多,請多包涵!謝謝!

2006-01-12 11:25:21 · 2 個解答 · 發問者 賢賢 6 in 政治與政府 法律與道德

2 個解答

抗告是對於可以抗告聲明不服的裁定表示不服的方法。抗告的救濟程序分為下列三種:一、得以抗告聲明不服的裁定。得依一般抗告程序提起抗告救濟。二、不得以抗告聲明不服的裁定。僅得於本案終局判決或裁定上訴或抗告至上訴審法院時一併接受上級法院的審理,一般而言,法院於訴訟程序進行中關於訴訟指揮所為的裁定,除別有規定外,不得以抗告聲明不服。三、不得聲明不服的裁定。多出現於需快速確定法律關係的情形,故當事人已無救濟方法以聲明不服,如一審法院准許訴之變更或追加,或以訴為非變更或無追加之裁判,為了訴訟程序的安定性,不得聲明不服(民事訴訟法258條參照)。所以,抗告僅對於法條明文得以抗告聲明不服的裁定方得為之。上訴是針對法院全部或一部「尚未確定」的「終局判決」表示不服的方法,如對於裁定聲明不服應以抗告為之,如對於已確定的判決,應以再審為之。再審是針對已經確定的判決,請求法院判決撤銷原確定判決,並求為續行原訴訟程序的救濟方法。再審在通說上而言,是訴訟法上的形成之訴,再審需分成二個階段來理解:第一階段,再審須具有法定的再審事由,須經受理再審法院認定再審有理由,方得以撤銷原確定判決。第二階段:經法院認定再審有理由後,便續行原判決的訴訟程序,再獨立的判斷原訴訟有理由與否。二個階段的訴訟構成學說上面的重疊訴訟,即以前訴訟有理由為後訴訟的停止條件,以前訴訟的無理由為後訴訟的解除條件。

2006-01-12 12:25:55 · answer #1 · answered by 振州 6 · 0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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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01-12 12:22:09 · answer #2 · answered by 志偉 1 · 0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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