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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前發生車禍,在法庭上和解,並在和解書上有被害人自願拋棄所有權力,接下來的問題:1.這拋棄的是否包含被害人機車車險保險公司的賠償?2.如果問題1是的話,那加害人已付和解金,是否可得到這些就醫收據的權力?3.如果問題2是的話,那保險公司的賠償期間(2年)已過,是否還能求償?4.被害人故意不給加害人這些就醫單據,那被害人有沒有過失?5.如果有過失,算不算侵占?6.這種侵佔,法律追溯期為多久?

2006-01-11 22:48:15 · 1 個解答 · 發問者 ? 6 in 政治與政府 法律與道德

補充:
都沒高手可以回答嗎?

2006-01-13 16:38:28 · update #1

1 個解答

這些問題都有一個先決的條件
就是國內的損害賠償制度的設計是採損害填補原則
就是受到的總損害如何填補的問題
而像國外常聽到賠償額如何如何高 那是採取懲罰式的損害賠償
制度的不同合先敘明 現今國內可以補足這方面的差距在於「精神慰撫金」
但由於法官心證的不同和法條的限制下 與國外仍有差異
1.這拋棄的是否包含被害人機車車險保險公司的賠償?
如果您的和解金額已包括了您全部的損害那自然就是如此了(在第一題的條件下)

2.如果問題1是的話,那加害人已付和解金,是否可得到這些就醫收據的權力?
已然無意義了,那些收據抵稅就如同和解書也是一樣
而且精神慰撫金如何有收據?
所以似乎和解了取不取得收據的意義實在是不大
從這個問題來看似乎您是屬於加害人 所以關心這一部份

3.如果問題2是的話,那保險公司的賠償期間(2年)已過,是否還能求償?
保險很單純的是請求的期間
請求過了自然就無法請求了

4.被害人故意不給加害人這些就醫單據,那被害人有沒有過失?
看情況 如果是前者已然和解那答案就如第二題了

5.如果有過失,算不算侵占?
不算 侵佔必需是易持有為所有 且要有主觀不法意圖
對方從未持有過您的財產
是因為這次的賠償金額而來 所以不會有易持有為所有

6.這種侵佔,法律追溯期為多久?
如上題了 不是侵佔
但有可能成立的是詐欺
就是陷您於錯誤而為給付或給付之約定
例如他受的傷沒有這麼重 但卻說得很重
不過這裡的舉證責任並不容易哦
追訴期的話就是十五年 參刑法第八十四條與刑法第三三九的詐欺罪與追訴時效
此與侵佔罪均相同 是以刑期來看追訴期的

2006-01-24 05:29:53 · answer #1 · answered by 季鴻 5 · 0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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