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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公經常會打老婆 還會拿武器攻擊(例如椅子等)
每天喝到半夜醉醺醺的才回家
渾身酒味回家不洗澡就要找老婆做愛
常常在外面賭博 還被發現有外遇 但是他死不認錯
已經找里長及一堆相關人士開過離婚協議的會
也找律師及證人開過一次會
兩次的離婚協議書所有該簽的都簽好了
因為他到最後都會逃走 唯獨欠缺他的簽名
但是已經離開他家近兩年了 被他毆打的傷痕已經不見了
因此這個證據也無效了

這種情況有什麼方法可以逼他簽下離婚協議書呢???

(我希望是走正常的法律途徑來解決這件事)
希望各位大大能給小女子一些寶貴的意見 謝謝

2006-01-11 11:16:12 · 4 個解答 · 發問者 Anonymous in 政治與政府 法律與道德

請問除了上法院還有其他的方法嗎??

2006-01-12 17:07:22 · update #1

4 個解答

按夫妻結婚同組家庭,共營同居生活,理應互敬互諒,互相扶持,以維持婚姻生活之永續發展,惟一旦感情生變,破鏡難圓,雙方無願維持夫妻關係,得由夫妻雙方依民法第一千零四十九條規定以協議方式離婚,如雙方無法協議,於具備民法第一千零五十二條之法定原因時,亦得請求法院判決離婚,解消雙方之婚姻關係。

既然協議離婚不成,你應該去法院訴請判絕離婚,為什麼律師沒有告訴你可以訴請法院判決離婚(依你所說當時的要件都有了)。
你還是去法院訴請判決離婚吧!!

有下列之情形都可以依民法第一千零五十二條第一項規定,夫妻之一方具有下列離婚原因,他方得請求判決離婚:
一、重婚者。
二、與人通姦者。
三、夫妻之一方受他方不堪同居之虐待者。
四、夫妻之一方對於他方之直系尊親屬為虐待,或受他方之直系尊親屬之虐待,致不堪為共同生活者。
五、夫妻之一方以惡意遺棄他方在繼續狀態中者。
六、夫妻之一方意圖殺害他方者。
七、有不治之惡疾者。
八、有重大不治之精神病者。
九、生死不明已逾三年者。
一○、被處三年以上徒刑或因犯不名譽之罪被處徒刑者。
另同條第二項規定,如夫妻一方具有上揭離婚原因以外之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者,得請求判決離婚。但其事由應由夫妻之一方負責者,僅他方得請求離婚。此等離婚事由之規定,如果夫妻間之婚姻同時存有數項事由,亦得合併主張之,並不受只能主張一項事由之限制。

2006-01-11 12:58:31 · answer #1 · answered by ? 6 · 0 0

唉..你可以躲開他的陰影.不要再回哪個家了.娘家朋友家都行.這種男人不要也罷.法律來講.他根本沒有在信到.所以也不用跟他講法律.只要讓他找不到就可.法律好像有一條分居半年可自行辦離婚的吧.自己一個不是過的很輕鬆自在.我也是離婚女子.

2006-01-18 14:14:27 · answer #2 · answered by Small Man 1 · 0 0

其實離婚那只是種形式吧 !!!

一張紙...

但很多女人卻因為這張紙 忍受很多約受

無法從新去 追尋 自己的天空 !!!

大家已經撕破臉了 那只好找律師 AND 徵信社 !!

前提 要有充足的現金...........上面 二者都是高單價的

2006-01-11 11:25:10 · answer #3 · answered by 〥unstable soul 〥 壞 6 · 0 0

你可以打到輔仁大學法律服務中心去詢問...
電話是(02)29052642

2006-01-11 11:21:57 · answer #4 · answered by 皇后 1 · 0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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