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謂時效之中斷?消滅時效中斷之效力為何簡單回答就可以了!謝謝!問題一:何謂時效之中斷?問題二:消滅時效中斷之效力為何?
2006-01-08 06:20:30 · 1 個解答 · 發問者 天地懈寄生 6 in 政治與政府 ➔ 法律與道德
問題一:何謂時效之中斷?消滅時效者乃因權力不行使所造成之無權力狀態,繼續達一定期間時,致其請求權消滅,(嚴格言之在我民法上請求權並非消滅,祇對方發生拒絕履行之抗辯權而已,參照民法一四四條)之法律事實。問題二:消滅時效中斷之效力為何?1.消滅時效僅適用於請求權,避免權利人怠於行使權利,時效期間經過,請求權損效力,債務人得拒絕履行2.消滅時效期間內,由於障礙事由的發生,有中斷或不完成的問題.3.消滅時效自請求權可行使時起算,以不行為為目的之請求權,(一二八)4.消滅時效完成後請求權不消滅,非經當事人授用,即提出抗辯,法院不得依職權作為裁判的依據.(條文) (一)消滅時效的期間:即長時間消滅時效期間為十五年,民法第125條明定:請求權,因十五年間不行使兒消滅,但法律規定期間較短,依其規定。(二)短期消滅時效之期間:1、五年期間:利息、紅利、租金、贍養費、退職金及一年或不及一年之定期給付之債權,其各期給付請求權,因五年不行使而消滅。(民126)。 2、二年期間:下列各款請求權,因二年不行使而消滅(民127)。(1)旅店、飲食店及娛樂場所之住宿費、飲食費、座費、消費物之代價及其墊款。(2)運送費及運送人所墊之款。(參照民623)。(3)以租賃動產為營業者之租價。(租賃而非動產,或為動產而非營業,則其租金適用其條5年之規定。)(4)醫生、藥師、看護生之診費、報酬及其墊款。(5)律師、會計師、公證人之報酬及其墊款。(6)律師、會計師、公證人所收當事人物件之交還。(該物如在,仍可基於所有物返還請求權請求返還;又以上兩款所稱之公證人指具有商業性之公證人而言,如保險公證人是,若法院之公證人當不包括在內)。(7)技師、承攬人之報酬及其墊款。(8)商人、製作人、受工業人所提供之商品及產物之代價。3、其他期間:民法或特別法另為規定特殊性質請求權之短期時效期間,如:(1)因侵權行為而生損害賠償請求權。(民197I)(2)占有人之物上請求權。(民963)。(3)繼承回復請求權。(民1146)。消滅時效一年,長者無逾兩年。3 刑法第八十條 (追訴權之時效期間)追訴權,因下列期間內不行使而消滅:一 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者,二十年。二 三年以上十年未滿有期徒刑者,十年。三 一年以上三年未滿有期徒刑者,三年。四 一年未滿有期徒刑者,十年。五 拘役或罰金者,一年。前項期間,自犯罪成立之日起算。但犯罪行為有連續或繼續之狀況者,自行為終了之日起算。4 2書名:民法總則作者:何孝元出版者:三民書局股份有限公司出版時間:八十二年八月地點:台北市頁次:p.342~343 3書名:民法通識作者:周金芳.陳華出版者:新文京開發出版有限公司出版時間:九十一年七月地點:台北縣頁次:p.61~69 4書名:刑法總則作者:劉清景出版者:學知出版事業股份有限公司出版時間:八十七年十一月(續定版)地點:台北縣頁次:P.662~663
2006-01-09 21:57:04 · answer #1 · answered by 月下獨酌 7 · 0⤊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