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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謂法律行為之條件?何謂條件之成就不成就?條件成就不成就之擬制效力為何?不知道問這樣是否清楚!問題一:何謂法律行為之條件?問題二:何謂條件之成就不成就?問題三:條件成就不成就之擬制效力為何?簡單就好!謝謝!

2006-01-08 06:04:13 · 2 個解答 · 發問者 天地懈寄生 6 in 政治與政府 法律與道德

2 個解答

問題一:
當事人以「將來客觀上不確定事實」之成否,決定其法律行為效力之一種法律行為附款…
(此「客觀上確定或不確定」,乃區別條件與期限之重要特徵,不確定者為條件,確定者為期限。例如,我說:「反攻大陸的時候,送你良田一畝。」這「反攻大陸」是條件還是期限?在戒嚴時期,是期限;在今日,則是條件,而且還可能是「不能」條件…)

民法第99條:
附停止條件之法律行為,於條件成就時,發生效力。
附解除條件之法律行為,於條件成就時,失其效力。
依當事人之特約,使條件成就之效果,不於條件成就之時發生者,依其特約。

問題二:
條件之成就:作為條件的內容事實已實現…
條件之不成就:作為條件的內容事實確定的實現…

問題三:
民法第101條:
因條件成就而受不利益之當事人,如以不正當行為阻其條件之成就者,視為條件已成就。
因條件成就而受利益之當事人,如以不正當行為促其條件之成就者,視為條件不成就。

條件成就之擬制,即民法101條第1項之規定…
條件不成就之擬制,即民法101條第2項之規定…


夠簡單了吧...

2006-01-09 10:10:51 · answer #1 · answered by Kelephant 6 · 0 0

條件之成就和條件之不成就,
可以各舉一個例子嗎??
日常生活中比較常見的
這樣比較容易懂,
謝謝!!

2006-12-17 19:18:27 · answer #2 · answered by Fish 1 · 0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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