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賣地給甲、事後地價暴漲、以為圖利高利轉售、乃避用、用給善意第三人個、並已轉移登記、問當事人問法律關係如何、並具陳理由及法規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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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01-07 12:43:21 · 2 個解答 · 發問者 www 2 in 政治與政府 ➔ 法律與道德
1.甲乙間之買賣契約仍有效,甲未辦妥移轉登記,按不動產移轉未經登記不生效力民法七百五十八條定有明文所以乙未取得該地所有權
2.甲具所有權將該所有權移轉善意第三人,並己完成移轉登記故第三人取得所有權
3. 甲於所有權移轉後陷於給附不能,因係不可歸責於乙之事由故乙可依債務不履行請求損害賠償(民法二二六以下)損害賠償範圍則依民法二一六條所規定之所受害或所失利益
2006-01-09 04:18:23 · answer #1 · answered by kiki音拔 6 · 0⤊ 0⤋
親屬法的問題 贈20點!
http://tw.knowledge.yahoo.com/question/?qid=1406010618711
2006-01-07 12:50:35 · answer #2 · answered by 迷失方向 5 · 0⤊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