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妻去警察局備案說老公打他.(先生要去警局作筆錄)妻也去中醫請證明.結婚2年言語口角無數次.肢體衝突3次都是在無酗酒之下發生.都是妻故意叨喃的情況下產生肢體衝突.而且常被妻言語刺激.性無能等.精神虐待.咬我.揑我.拿小剪刀搓我到流血.不能忍受範圍下拿朔膠品丟到他手臂.(紅腫.)為了自衛所產生的一時衝動.這樣有搆成家暴嗎.那先生可以告妻那種法律.可以告訴我嗎.目前處於即將破滅的婚姻中..

2006-01-06 22:21:25 · 4 個解答 · 發問者 歐文 2 in 政治與政府 法律與道德

4 個解答

依照家庭暴力防治法第二條之規定,只要是家庭成員間故意實施家庭暴力行為,就可以依照該法所規定之程序申請保護令。而所謂家庭成員依同法第三條第二款之規定,包括現有或曾有事實上之夫妻關係者,並不以具有有效婚姻關係為前提,所以,即使同居的男女,如果發生暴力相向之行為,亦可依法申請保護令。

家庭暴力防治法就有關舉證責任並未明文規定聲請人應負『釋明』或『證明』之責,惟參酌外國立法例,及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七條規定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者,就其事實有舉證之責任,聲請人原則上應對於其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負『證明』之責,而非『釋明』責任。惟考量家庭暴力防治法立法原意,及貫徹家暴法「讓被害人安居家庭中」的立法精神,與為阻止施暴者繼續對受虐者為不法侵害行為,另依非訟事件之法理,則以較寬鬆的「自由證明」法則,以取代「嚴格的證明」,證明被害人有正當、合理或可能原因。亦即,據證責任之程度只要達到使法院認其所主張之事實可能為真,即「存在」之可能性大於「不存在」,或「真實」之可能性大於「虛假」即可,此即英美證據法則上所稱之優勢證據〈preponderance of the evidence〉舉證標準。

你可以將其妻傷害的地方,以相機照相舉證是你妻子所為向法院提出申請。
因自衛之行為並不會構成家暴,如果你無法忍受可以提證據要求離婚,不要讓自己生活在陰影中。

2006-01-06 22:48:22 · answer #1 · answered by ? 6 · 0 0

雙方都需要提出互相傷害的證明喔一般的醫院『醫生證明』無法訴訟用必須要申請甲式驗傷單  才行另外驗傷時,醫生必須親眼看到所謂的『傷』他才會記錄若您說 他推我 我跌倒在地 現在骨頭痛但痛是看不出來的  所以醫生不會記錄上去婚姻一旦有裂痕  要再修補很難就算親友出面協商讓您們復和  日後又吵又打了  怎麼辦或許 您跟太太是對的人在不對的時間相遇所以  會有嫌隙當對的人放在對的位置時  情況會不一樣說不定  兩個貌合神離的人分開了可以造就出兩個幸福的家庭不要互告了   放自己也放對方一馬我自己的經驗~~

2006-01-06 22:37:19 · answer #2 · answered by ? 7 · 0 0

去年統計4896名男性:我受家暴
【中時電子報】修淑芬/調查採訪
台灣男人受到家庭暴力的問題,逐漸浮出檯面上。根據內政部92年家暴數據統計顯示,去年遭受家暴的男性受害者即達4896人,佔受暴人數總比率的13.31%。而比較內政部今年6月成立的男性關懷專線的數據分析,短短93天內打電話來求助的男性就達1053人,平均一天有12通。顯見,家庭暴力本無性別之分,也不再僅限制於夫妻之間的暴力問題,男人也會是家暴的受害者。
家暴個案層出不窮,隨著男性受暴個案增加,男性受暴呈現出冰山一角的隱憂,已讓內政部家暴委員會擬推動修法,設置男性受暴資源中心,增列「家庭安全教育講習」,推動家暴強制逮捕、加害人治療等配套方案。
根據各地方家暴防治中心的線上諮詢,發現近年來主動打電話來申訴「我被家暴了」的男人確實有逐漸增加的趨勢。男性受暴者多以老人、小孩居多,加害者有男、有女,多半是家族親戚成員,型態以虐待、動粗、精神、言語家暴為主,甚至包含殺人舉動,反而屬於來自妻子的婚姻暴力的比率相當低。
比較去年男性受害者的年齡層,可略窺一二。35到50歲人數最多達958人,其次是50歲到65歲達774人,65歲以上者也達738人,12到18歲達441人,6到12歲615人,0到6歲428人。
新竹家暴中心督導郭玲妃表示,老人暴力的加害人多是兒子為多,尤其近日這類案例有上升的跡象。日前就有1位40多歲的兒子,本身罹患有躁鬱症,因長期失業在家無所事事,他年邁的父親忍不住多嘮叨幾句,罵他「好吃懶做」,結果兒子精神病發作、動手打了老父親好幾拳。
在婚姻暴力個案中,社工員發現,老榮民是最主要的婚暴受害者。郭玲妃指出,老榮民孤身到台灣,年老了總想找個伴來照顧自己,很多人都娶大陸新娘或外籍配偶。但這類老少配的婚姻型態,妻子年紀輕、比較有力氣、能力比較強,容易成為家暴的施暴者。
曾有1位80多歲的老榮民娶了大陸配偶後,享受不到清福反被逼迫、虐待,要求老榮民給錢養大陸的家庭,若不給的話,就精神虐待、不準他睡覺、也不做飯,逼得老榮民向警方報案申請保護令。
郭玲妃表示,由於台灣國籍法對大陸配偶有嚴格限制,為了往後順利取得身分證、居留權,大陸配偶多半「很怕警察」,所以大陸配偶會為了在台灣順利居留,收斂起家暴的氣焰,而老榮民在看到妻子「對他好」之後,也多半心軟下來,撤除保護令。
社工員分析,台灣男性遇到家暴,在心態上,是很丟臉的一件事情,願意求助者少之又少,因此黑數絕對相當高。不過,社工接案經驗表示,男人有時候並不認為「被打了一下、流一點血」就是「施暴」,且通常雙方都是「受害人」也是「加害人」,要分清楚誰家暴誰,著實是個問題。


婦幼服務 → 男性關懷專線0800-013-999

詳情請連結下列網址
http://mld.judicial.gov.tw/4-business-we/we-man.htm

2006-01-06 22:30:46 · answer #3 · answered by Rolan 2 · 0 0

構成家暴~~~~至於你........動作太慢了~~~你的情形也構成家暴外加傷害~~~~就拿我姐姐跟我無緣的姐夫來說~~~我姐忘記拖地~他就會罵~~長期下來~~~~我姐受不了~~跟他吵了一架~~他就推了我姐一下~~~像國中生那種推~~然後叫我姐別吵了~~~我姐以長期精神虐待加那個推的動作~~申請家暴~~還有保護令~~~~~過關....現在兩人以正式離婚

2006-01-06 22:29:55 · answer #4 · answered by ? 3 · 0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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