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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想請問與大陸配有離婚事宜..因大陸配偶離家近半年加上簽證過期!已被警方抓到!(因她無犯罪事項)我也已向警方釐清關係!現在她被遣返回大陸!我想請問關於離婚的方法!1.若我用訴請離婚的方式!方法為何?費用多少?時間多久?2.我可以把離婚證書寄至大陸請她簽名後再請她寄給我!我再至戶政事務所辦理離婚?3.或我可以再申請她來台辦離婚嗎?又或者我一定要至大陸辦離婚?需多少費用?時間多久?請哪位有此相關經驗的大大詳細說明!謝謝!

2006-01-06 07:25:36 · 3 個解答 · 發問者 Anonymous in 政治與政府 法律與道德

3 個解答

一, 在台訴請離婚請參考民法離婚構成條件, 第一O五二條:夫妻之一方,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他方得向法院請求離婚:
1. 重婚者
2. 與人通姦者
3. 夫妻之一方受他方不堪同居之虐待者
4. 夫妻之一方對於他方之直系尊親屬為虐待,或受他方之直系尊親屬虐待,致不堪共同生活
5. 夫妻之一方以惡意遺棄他方再繼續狀態中者
6. 夫妻之一方意圖殺害對方者
7. 有不治之惡疾者
8. 有重大不治之精神病者
9. 生死不明已逾三年者
10. 被處三年以上徒刑或因犯不名譽之罪被處徒刑者
有前項以外之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者,夫妻之一方得請求離婚。但其事由應由夫妻之一方負責者,僅他方得請求離婚。
但是若您現在要以對方不履行同居義務來訴請離婚, 可能會敗訴, 因為您太太是法律規定不能來台, 無法證明他不願履行同居義務, 故您需要在此之外找到足夠理由再訴請離婚, 自己寫訴訟書費用幾千元規費, 找律師幾萬元, 時間不一定8-24個月, 若告得成的話
二, 把離婚協議書寄至大陸請她簽名並另外加一份委託書經大陸公證後, 再請她寄給您, 台灣再經海基會文書驗證, 再至戶政事務所辦理離婚, 這樣方式可能可行, 請先洽問戶政事務所是否接受這種方式
三, 管制期未過前您不能以離婚為由申請他來台, 若您至大陸與他協議離婚除機票食宿等費用外, 約4000元內可以搞定, 一個月後即可恢復單身

2006-01-06 18:21:14 · answer #1 · answered by 葉經理 7 · 0 0

這樣都太麻煩,你一定要到台灣的民事法院去申告妻子不履行同居義務,請求法官判決離婚。
因為台灣的離婚有兩種方式,一是兩願離婚〈就是夫妻兩人找兩個證人離婚協議書簽好,然後夫妻一起到戶政事務所去辦離婚登記〉。
第二種就是到台灣的民事法院去申告妻子不履行同居義務,請求法官判決離婚。法官判完後拿法院判決書到戶政事務所去辦離婚登記。
你的狀況比較符合第二種情況,因為你的太太人不在台灣,政府也不會讓他再入境。請參考。

2006-01-06 07:39:47 · answer #2 · answered by INS 3 · 0 0

到你當地的法院去辦二人離婚手續,寄得帶有利於你的文件,ok後去做除戶動作.其實大陸配偶如果離家時你有去警局辦失蹤人口報備的話拿那一文件去法院辦就行了,在來如果你還想去大陸找老婆的話建議去大陸你老婆當地公證處辦二人離婚手續,帶你台灣法院離婚文件及相關文件去就行了,或去海基會那問一下如何辦比較快.就這樣~我朋友就是有這情形了

2006-01-06 07:36:37 · answer #3 · answered by ? 3 · 0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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