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樣算1級古蹟 ~~ 拜託告訴我吧!!要清楚ㄉ回答喔!!我分長ㄉ及
知道ㄉ人快回答吧~~~不管用甚麼手段都可以
2006-01-05 11:53:35 · 4 個解答 · 發問者 ? 3 in 電腦與網際網路 ➔ 網際網路 ➔ 其他:網際網路
「古蹟」包含古與蹟二字,「古」指過去的意,「蹟」指行跡。這兩個字都有濃厚的歷史的意味,連起來看,就是古人所留下的痕跡。有意義的古蹟 怎樣才算夠「古」?(1)、以一百年以上為標準:例如我國大體以一百年以上算是「古」。(2)、以五十年以上為標準:例如印度。(3)、以歷史時代為標準:這是比較合理的推算標準。 凡是不屬於現時代,而在思想行、風俗習慣已大異於今日的時代就算是古代了。比如民國成立至今,因國民革命造成我國政治、文化的大變革,是我國歷史上很明顯的段落,所以把清代作為古代,比用一百年前做為古代是合理的。以臺灣來說,以日軍佔據始算,大體是合理的。如果認可這種標準,則臺灣光復是具有決定性的一件歷史大事,因對民眾的生活方式有劃時代的影響,因此日據時期距今唯不過四十多年,也應該算是過去的時代了。怎樣才算是有歷史的價值呢? 「蹟」指過去的人類所留下的痕跡;蹟同跡,原包含有事蹟的意義。我們若承認古人所留下的某些痕跡有意義,必然是因為這痕跡代表了某種歷史的重要性。『蹟』並不僅因為其「古」而有價值;其價值應該以在歷史上臺上扮演的角色而定。怎樣才算是有歷史的價值呢? 一、人的事跡 人的事跡指在歷史上具有重大影響力的人物,不論為政治家、文學家,為後代所懷念,為史書所記載的,在此時所留下的遺跡。這一項包含了古蹟的大宗。但是在古代的遺物中,有些雖不具備普遍的重要性,卻在文化的某一部份居有歷史的重要性,同樣是不可忽視的,那就是科技史與藝術史上的證物。 二、技術的創新、藝術的開拓 古人在生存環境中,為了改善生活,不斷地因應需要推陳出新,因此傳統在緩慢的演進中,歷史的遺跡也隨著記錄了這些創造性活動。這一類的古蹟,若不屬於技術方面的改進,就是藝術風格上的改變,只是在古代,技術與藝術都不像今天這樣時態徹底的變革,而是漸進的、演化的,劃時代的里程碑很少見而已。綜合的說,古蹟固然以年代久遠為貴,其歷史、文化的價值尤為重要,其價值的認定需要考古學家、歷史家、藝術家,建築史家的專門知識。所以在外國,常有一個專家委員會負責審定。古蹟的類型 第一類型 可以包括一座城市,如同歐洲若干中世紀的城市,全部在保存之內。可以指定城市中古老而稍美的一部分,或一條市街,或市街的一部分,或一座廣場及其四週的建築物,可以是市街建築的附屬物,如古代留下來的井座,噴水池,街道的舖面、碑記、石刻等。 第二類型 可以是陵墓、墓園、紀念碑及一切紀念亡者的固定造物。在古代,紀念死者是最重要的大事,最能反映當時的信仰與習俗。此外,古人所重視的是祭典與戰爭,這些大事多在野外進行,這類的墓址,有些是事件發生下的遺跡,有些是事後的紀念碑。 大體說來,時代較近的古蹟以建築物與市街類較多,偏重於人的活動與藝術價值的保存,遠古的遺物,建築物的遺留稀少,則以紀念物與遺址類較多。至於史前的墓址,一般說來,並不能認定為古蹟,屬於自然史中古人類學範疇,其保存與維護,就是博物館的工作了。古蹟的等級 根據「文化資產保存法」上,對古蹟的定義是:『指古建築物、遺址及其他文化遺產。』至於對古蹟的指定可以分為三級: 一、國定凡是一個古蹟的歷史、文化的意義是有全國性重要性時,就列為第一級。 二、省(市)定屬於具有歷史性的重要紀念物,就列為第二級。 三、縣(市)屬於地方性者就列為第三級。 參考資料書---古蹟的維護
2006-01-05 11:54:54 · answer #1 · answered by ? 7 · 0⤊ 0⤋
古蹟的定義與類型
古,指早已過去的年代。古即是舊,古蹟,怎樣才算夠「古」?一般以一百年為標準。但有些國家五十年以上就算做古了。最好的標準是以不同的歷史時代來決定,凡不屬於今天這個時代,而在思想行為、風俗習慣、典章文物制度已經不同於今天的,就可以稱「古」。例如清代距今未達百年,已可稱「古」。日本統治臺灣也已成為過去,稱「古」,也尚稱合理。
蹟,同跡。指前人遺留下來的事物、痕跡。古蹟即指古人所遺留下來的痕跡。
依據民國七十一年五月二十六日總統令公布的「文化資產保存法」第三條規定:古蹟:指古建築物、遺址及其他文化遺蹟,並明確規範其內涵為:
古建築物:指年代久遠之建築物,其全部或重要部分仍完整者;包括城郭、關塞、市街、宮殿、衙署、書院、宅第、寺塔、祠廟、牌坊、陵墓、堤閘、橋樑及其他建築物。
遺址:指年代久遠之人類活動舊址,已淹沒消失或埋藏於地下、或僅部分殘存者;包括居住、信仰、教化、生產、交易、交通、戰爭、墓葬等活動舊址。
但依據內政部所公布的「臺閩地區古蹟分類統計表」還有園林、教堂、碑碣、古井、燈塔及其他,可以其他文化遺蹟視之。
古蹟等級的評定
古蹟等級的評定,依據「文化資產保存法施行細則」第三十八條辦理,做下列各項評定之:
一、所具歷史、文化、藝術、科學、紀念或其他學術價值。
二、時代之遠近。
三、與重要歷史事件或人物之關係。
四、表現各時代之特色、技術、流派或地方之特色。
五、數量之多寡。
六、保存之情況。
七、規模之大小。
八、附近之環境。
凡是較具全國性歷史意義者,評定為第一級。凡是指具備地方歷史意義者,評定為第二級或第三級。上述八項標準為依據世界上各國評定古代文化資產之作法而來,兼顧「歷史」、「技術」及「藝術」三大範疇。依民國八十六年修訂的文化資產保存法第二十七條,改區分為國定、省(市)定、縣(市)定三級,其標準仍舊,即國定的為需具有全國歷史性意義者,餘類推。
2006-01-05 19:55:39 · answer #2 · answered by ? 5 · 0⤊ 0⤋
這類型有人問過囉~
已經有最佳解答了!!
給你網址連結~
http://tw.knowledge.yahoo.com/question/index?qid=1305092304444
2006-01-05 11:56:19 · answer #3 · answered by C 2 · 0⤊ 0⤋
一、 所具歷史、文化、藝術價值。
二、 時代之遠近。
三、 重要歷史事件或人物之關係。
四、 表現各時代之特色、技術、流派或地方之特色。
五、 數量之多寡。
六、 保存之情況。
七、 規模之大小。
八、 附近之環境。
九、 其他有關事項。
2006-01-05 11:56:03 · answer #4 · answered by ☆↖寶↗↖兒↗☆ 3 · 0⤊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