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誰可以告訴我~教唆犯ˋ間接正犯與正犯後正犯~的差別??
可以舉實例給我嗎?
感謝~~
2006-01-04 21:28:25 · 2 個解答 · 發問者 雅 2 in 政治與政府 ➔ 法律與道德
教唆犯與間接正犯之區別
教唆犯與間接正犯,固同為假手於他人實施犯罪之行為,並不親自參與犯罪行為之實行;然其性質迥異,其不同之點如下:
一、教唆犯之被教唆人,須為有刑事責任能力人。間接正犯之被利用人不以有刑事責任能力人為限。
二、教唆犯之被教唆人有自由之意志。間接正犯之被利用人有時為喪失自由意志之人(如受脅迫喪失自由意志而聽從實施犯罪行為是)。
三、教唆犯之被教唆人於受教唆後,有犯罪之意思。間接正犯有時係利用不知情之人實施犯罪行為。
四、教唆犯必係教唆自然人實施犯罪行為,間接正犯有時係利用動物實施犯罪行為(如嗾使猛犬嚙人)。
五、教唆犯之處罰,刑法有明文規定。間接正犯僅為學理上及實務上之名詞,其責任與正犯同。
『實例研究』
甲以重金誘令乙丙丁共同前往戊宅殺戊,乙在門外把風,丙丁入內,誤認為戊弟己以為戊,己妻庚狂呼救人,丙丁復將庚殺死,丙又順取戊家財物數件,分頭逃逸,經警破獲,移送法院偵辦,本案甲乙丙丁四人之刑責各如何?試分別說明之。
一、甲以重金誘令乙丙丁殺戊,則甲為教唆犯無疑,其所教唆者為殺人罪,應負教唆殺人罪責。至丙丁復將庚殺死,丙又順取戊家財物,已超越教唆的範圍,自不能就此部分科以刑責。(三十上五七九)
二、乙受甲之教唆,與丙丁共同前往戊宅殺戊,其雖僅係於門外把風,亦已分擔犯罪行為,是為共同正犯,應就全部犯罪結果負責,故正犯中之一人,其犯罪已達於既遂程度者,其他正犯亦應以既遂論科。今乙雖在門外把風,但因丙丁之犯罪已達既遂,自應共同負殺人既遂罪責。
三、丙丁受甲之教唆,入戊宅欲殺戊,結果誤認其弟己以為戊,雖是客體錯誤(目的錯誤),但並不阻卻故意,仍應負殺人既遂罪責。旋因己之妻庚呼救,丙丁又臨時起意將庚殺死,並應共同負殺庚之罪責,故丙丁二人應以二殺人罪併合論科。此外,丙又順手竊取財物,且又隨身攜有兇器,復犯刑法第三二一條第一項第三款攜帶兇器之加重竊盜罪,應併合處罰。
@間接正犯與共同正犯之區別@
一、前者利用人與被利用人之間,無犯意之聯絡;後者共同行為人相互間須有犯意之聯絡。
二、前者利用人與被利用人並非就犯罪行為分擔或共進;後者則共同行為人應就犯罪行為分擔或共進。
三、前者僅利用者就行為負責;後者則共同行為人皆須就犯罪行為負責。
四、前者非共犯,後者為共犯。即間接正犯之被利用人不成立犯罪,共同正犯則皆為正犯。
五、前者於我國刑法並未予以明文承認,僅為解釋上之犯罪;後者為實定法上之犯罪。
『實例研究』
某甲意圖毒斃異地之某乙,將足以致命之毒藥混入食品中,交郵寄與某乙食用,郵寄中途毒物遺失,乙未能收受,問某甲所犯何罪?
一、某甲利用郵寄,混入毒藥之食品行為,依通說認係屬間接正犯。
二、本題重點在於間接正犯之著手時點如何判斷?學理上就此項有不同說法:
1、以利用行為開始之際為間接正犯之著手時點。
2、以被利用人開始為構成要件行為時為基準點。
三、目前通說係採前者,惟如此判斷結果,於某些案例中不無過早判斷之嫌,故近年來有主張折衷說者,認不得一概而論,應視具體個案決之。換一種說法,倘於利用行為迄於被利用行為間可得解為純粹因果關係之演變歷程,則應依利用人之行為為準。例如本題應以毒物付郵行為完成,為殺人行為之著手,故某甲應為刑法第二七一條第二項之殺人未遂罪,而非預備殺人罪。
間接正犯與直接正犯及共同正犯同屬於「正犯」,按照通說見解(支配理論)係指行為人對犯罪事實居於支配之地位,而與狹義共犯(即教唆犯和幫助犯)不同。其中間接正犯的問題頗為複雜,茲說明如下:在間接正犯的案例當中,通常有兩個重要的角色,一為前台者,或稱之為工具,一為後台者,即此處所謂之間接正犯,簡單說間接正犯就是借刀殺人的行為人,他對於犯罪事實的實現,並沒有親力親為,而是利用一個前台者去替他完成任務,這個前台者的行為「原則上」是不構成犯罪的。至於前台者亦構成犯罪的情形,在學說上則迭有爭議,有認為後台者仍屬間接正犯者,亦有認為係屬正犯後正犯者。
在學說上,另有「正犯後之正犯」的概念。即係指被利用之他人,具有故意犯罪之所有要素,而成立正犯。而在後利用他人之行為人,即屬於正犯後之正犯。
所以(正犯後之正犯)性質上也是間接正犯!!
2006-01-06 05:49:04 · answer #1 · answered by Jony 3 · 1⤊ 0⤋
正犯後正犯常見於組織犯罪形態!
2006-03-09 18:56:04 · answer #2 · answered by ? 1 · 0⤊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