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有人死掉了?
那要怎樣申請?
是要有親屬關西,還是朋友可代辦?
2006-01-04 18:35:56 · 3 個解答 · 發問者 ? 6 in 政治與政府 ➔ 法律與道德
死亡、死亡宣告登記
一、申請人
1 配偶、親屬、戶長、同居人、經理殮葬之人、死亡者死亡時之房屋 或土地管理人。
2 利害關係人(無上列1之申請人時)。
3 申請死亡宣告者或利害關係人。
4 被執行死刑或在監獄、看守所或其他收容機構內死亡,而無人承領者,由監獄或看守所或其他收容機構通知戶政事務所為死亡登記。
5 因災難死亡或死亡者身分不明,由警察機關查明通知戶政事務所為 死亡登記。
6 受委託人。
二、應附書表及證件
1 死亡診斷證明書或相驗屍體證明書、死亡宣告判決書(留存正本) 。
2 死亡者戶口名簿、國民身分證及申請人印章、國民身分證。(有配 偶者應換發配偶身分證、二個月內二吋照片三張換證)
3 國外死亡者,持憑其死亡地醫院出具死亡證明,並翻譯成中文經我駐外館處驗證後,可予以採認;如駐外館處僅就原文證件驗證,應經我國法院或民間公證人辦理中文譯文本認證後,再予外交部以採認。
4 人民因遭遇災難死亡,無法獲得檢察官或法醫之檢驗書時,得憑在場親見其死亡者二人以上,出具死亡事實證明書,申請為死亡之登記,如遭遇空難未發現屍體應依民用航空法第九十八條規定,俟失蹤人於失蹤滿六個月後,由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向法院聲請死亡宣告後,再辦理死亡宣告登記。
5 在大陸地區死亡者,提憑大陸地區開具之死亡證明書,須經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驗證,始可辦理。
6 委託他人申請者,應附委託書、受委託人身分證、印章。
7 死亡登記經催告逾期仍不申請者,依戶籍法第四十七條第三項逕為 登記。
2006-01-04 18:38:40 · answer #1 · answered by 123木頭人 2 · 0⤊ 0⤋
死亡登記應持死亡證明書,戶口名簿,死亡者的身分證由利害關係人向當地戶政事務所辦理死亡登記,若是被殺害者,應持檢察官開立的證明書,自然死亡應持醫療院所開立的死亡證明書.
2006-01-05 04:16:56 · answer #2 · answered by Anonymous · 0⤊ 0⤋
視死亡原因:一般須要報請醫師(病亡)或管轄警方或法院法醫 (意外*他殺*死因可疑~~即便要檢警相驗)以 辨死因方才可開立死亡證明書& 才可處理善後遺體<>違反會觸法而惹來麻煩!!一般由親屬處理(若無)利益關係人亦可(再無)可申請政府社會局社福機關相助或慈善機關團體協助相信會有很多人慈悲喜捨無私地幫助:阿彌陀佛!善哉!善哉!!>>>>
2006-01-04 18:55:37 · answer #3 · answered by 行者 4 · 0⤊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