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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是否可兼營[營利性事業]?其相關規定為何?公務人員是否可兼營[營利性事業]?其相關規定為何?

2006-01-03 10:08:43 · 2 個解答 · 發問者 kevin BER 7 in 政治與政府 法律與道德

2 個解答

一般人存有「公務員下班後屬個人時間,利用自己的時間,去賺取外快,又不影響公務,有什麼不可以」的錯誤觀念。依據公務人員服務法第十三條第一項規定:「公務人員不得經營商業或投機事業,違反者應先予撤職」。同法第十四條規定:「公務員除法令所定外,不得兼任他項公職或業務」。依據銓敘部歷年之解釋與案例,公務員兼任推銷保險、從事直銷業務、擔任廠商推銷或外務員、投資設立補習班、非依法令規定兼任教職、兼任公司顧問或委員、選任為民營公司董事或監察人、兼售藥品、新設公司之發起人、兼任醫師、藥師、醫技等醫療業務、合夥投資私人醫院、兼任新聞雜誌之發行人、編輯、記者、特約通信員等職、私校董事長、董監事、校長、教師及各項行政職務、職業客貨車駕駛、常態節目主持人、商業仲裁人、社團行政人員等,均違反公務人員服務法規定。另在司法實務上,對醫師已領有專勤獎金,復在私人醫院兼職,認有詐欺之行為,而以詐欺罪處斷之案例。但在辦公時間外幫忙家人經營之商業、著作、投稿、專為研究學術之雜誌刊物編輯等職、不涉職務之專欄撰稿、業餘之研究發明、奉派擔任公營或轉投資之董監事、顧問、公益性社團及宗教財團法人之會員、理事長、理監事事等,則為公務人員服務法所允許。請參考!

2006-01-07 07:52:19 · answer #1 · answered by ? 7 · 0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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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10-11 16:18:47 · answer #2 · answered by ? 1 · 0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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