之前幫好朋友背書向銀行借錢,現朋友跑了.銀行找上自己了
請求法院支付命令
請問我聽說法院不是有一定的追訴期嗎 ? 有包括在這嗎
這朋友我找不到了 我只能自求多福了
這問題我需要懂法律問題人士幫幫我 謝謝
2006-01-01 07:08:51 · 2 個解答 · 發問者 Anonymous in 政治與政府 ➔ 法律與道德
依票據法第二十二條規定,執票人對支票發票人行使票據權利,應自發票日起算,一年間不行使,因時效而消滅;執票人對對前手之追索權,於四個月間不行使,因時效而消滅;支票之背書人,對前手之追索權,二個月間不行使,因時效而消滅。票據上之債權因時效或手續之欠缺而消滅,執票人對於發票人於其所受利益之限度,得請求償還,請求時效為十五年。因此,執票人行使支票上之權利,應注意把握前述期間,否則,發票人及背書人於時效完成後,即可主張消滅時效之抗辯權,拒絕給付票款(參照民法第144條第一項)。
此外,執票人若能就票款債權取得確定判決或確定之支付命令,則其原有消滅時效期間不滿五年者,因此重新起算之時效期間得延長為五年。(參照民法第一百三十七條第二項)。
2006-01-01 10:40:36 · answer #1 · answered by ? 6 · 0⤊ 0⤋
收到支付命令20天內提出異議,不然法院就確定判決了,法院不是有一定的追訴期嗎? 民法15年
2006-01-01 10:14:31 · answer #2 · answered by ? 3 · 0⤊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