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nglish Deutsch Français Italiano Español Português 繁體中文 Bahasa Indonesia Tiếng Việt ภาษาไทย
所有分類

為什麼檢察官問完話就寄給我【簡易判決處刊書】~寄給我的犯罪事實~跟我再法院簽的那份根本不一樣~我以為還會開庭~法院卻寄給我的好像直接宣判了~沒開庭就定我的罪讓我覺得很不服氣~可以上訴嗎?檢察官問話時都原告在說~而我
幾乎都沒有說到什麼話~我以為只是問問~等開庭才跟法官說讓他宣判~結果檢察官問完好像就宣判了~絕得很不服~請各為大大幫我解答~可以上訴嗎?

2005-12-31 14:56:41 · 5 個解答 · 發問者 Anonymous in 政治與政府 法律與道德

5 個解答

我想你犯的應該是輕罪,要不然就是你沒前科,而且你已經自白犯罪,檢察官就可向法院聲請簡易判決處刑,你當然可以上訴,但需在收到判決書後十日內向該管法院以書面表示不服要上訴。
以下是參考法條:刑事訴訟法
第 七 編 簡易程序
第 449 條 (聲請簡易判決之要件)
第一審法院依被告在偵查中之自白或其他現存之證據,已足認定其犯罪者
,得因檢察官之聲請,不經通常審判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但有必要
時,應於處刑前訊問被告。
前項案件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經被告自白犯罪,法院認為宜以簡易判
決處刑者,得不經通常審判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依前二項規定所科之刑以宣告緩刑、得易科罰金之有期徒刑及拘役或罰金
為限。

第 449- 1 條 (簡易程序案件之辦理)
簡易程序案件,得由簡易庭辦理之。

第 450 條 (法院之簡易判決(一)-處刑、免刑判決)
以簡易判決處刑時,得併科沒收或為其他必要之處分。
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於前項判決準用之。

第 451 條 (簡易判決之聲請)
檢察官審酌案件情節,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者,應即以書面為聲請。
第二百六十四條之規定,於前項聲請準用之。
第一項聲請,與起訴有同一之效力。
被告於偵查中自白者,得請求檢察官為第一項之聲請。

第 451- 1 條 (檢察官得為具體之求刑)
前條第一項之案件,被告於偵查中自白者,得向檢察官表示願受科刑之範
圍或願意接受緩刑之宣告,檢察官同意者,應記明筆錄,並即以被告之表
示為基礎,向法院求刑或為緩刑宣告之請求。
檢察官為前項之求刑或請求前,得徵詢被害人之意見,並斟酌情形,經被
害人同意,命被告為左列各款事項︰
一 向被害人道歉。
二 向被害人支付相當數額之賠償金。
被告自白犯罪未為第一項之表示者,在審判中得向法院為之,檢察官亦得
依被告之表示向法院求刑或請求為緩刑之宣告。
第一項及前項情形,法院應於檢察官求刑或緩刑宣告請求之範圍內為判決
,但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一 被告所犯之罪不合第四百四十九條所定得以簡易判決處刑之案件者。
二 法院認定之犯罪事實顯然與檢察官據以求處罪刑之事實不符,或於審
判中發現其他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足認檢察官之求刑顯不適當者

三 法院於審理後,認應為無罪、免訴、不受理或管轄錯誤判決之諭知者

四 檢察官之請求顯有不當或顯失公平者。

第 452 條 (審判程序)
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之案件,經法院認為有第四百五十一條之一第
四項但書之情形者,應適用通常程序審判之。

第 453 條 (法院之簡易判決(二)-立即處分)
以簡易判決處刑案件,法院應立即處分。


第 454 條 (簡易判決應載事項)
簡易判決,應記載下列事項:
一、第五十一條第一項之記載。
二、犯罪事實及證據名稱。
三、應適用之法條。
四、第三百零九條各款所列事項。
五、自簡易判決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得提起上訴之曉示。但不得上訴者,
不在此限。
前項判決書,得以簡略方式為之,如認定之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
條,與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或起訴書之記載相同者,得引用之。

第 455 條 (簡易判決正本之送達)
書記官接受簡易判決原本後,應立即製作正本為送達,並準用第三百十四
條第二項之規定。

第 455- 1 條 (對簡易判決不服之上訴)
對於簡易判決有不服者,得上訴於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合議庭。
依第四百五十一條之一之請求所為之科刑判決,不得上訴。
第一項之上訴,準用第三編第一章及第二章之規定。
對於適用簡易程序案件所為裁定有不服者,得抗告於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
院合議庭。
前項之抗告,準用第四編之規定。

2005-12-31 15:12:04 · answer #1 · answered by Anonymous · 0 0

.依法律判決決定犯罪又罪沒收,紀錄及前科終身不會消失叫作【全國在案刑事紀錄表】,五年再犯刑事案件判有罪的話,會加重刑期二分之ㄧ,所有犯最行為刑法皆適用,並沒有排除法律條款。刑事庭的我該如何呢?刑法你可以[主張法條]如何應用而已?這樣才可以保護自己,免受於刑民法官司壓力

2009-10-10 06:36:54 · answer #2 · answered by 法律專業的天空 7 · 0 0

凡是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的案件,只要法官認為不用改採通常程序,都會用書面審理,不會開庭啦。(案子太多,要速審速結)
如果,你真的對判決結果不服,就提起上訴救濟,但要敘述理由,否則,一樣是被駁回。
因為不瞭你的案情跟判的刑度,光以你對檢察官不給你說話的機會來上訴,可能不成理由喔。

2006-01-09 12:21:11 · answer #3 · answered by ? 5 · 0 0

可以,但請勿錯過法定不變期日(最後面那裡會註明),而且你會先收到一份簡易判決處刑聲請書而不是一下子就收到簡易判決書。因為是檢察官聲請一份,副本一份給你,法官認為可以就按照求處刑度判決,再寄給你一份。不過實務上是這樣,通常會用簡易判決聲請書通常是因為你犯罪不重,如果要求法院開庭續行審理當然可以,但你要有可能會判的更重風險的心理準備,除非你有可以無罪的打算,有問題可再來信相談aimore1003@hotmail.com。

2006-01-02 17:07:24 · answer #4 · answered by ? 6 · 0 0

我國訴訟制度原則上是採三審三級制,原則上不論刑事訴訟或民事訴訟,制度上並無太大不同,若被告不服第一審法院的判決,須向第一審法院提出上訴狀,由第二審法院(高等法院)審理不服第一審法院判決之上訴案件。若第二審法院判決敗訴的一造不服判決時,須向第二審法院提出上訴狀,由第三審法院(最高法院)審理不服第二審法院判決上訴案件。
第一審(地方法院)及第二審法院(高等法院),是對於當事人間主張之事實為判斷、審理後,再適用法律,稱為「事實審」。第三審法院(最高法院)只針對第一審(地方法院)及第二審法院(高等法院)所認定之事實,對於案件所適用的法律有無疑義為審理,不再對當事人間主張事實為審理,因此稱為「法律審」。以下就刑事訴訟述之:
刑事訴訟程序:
檢察官提起公訴的法院稱為第一審法院(地方法院),依訴訟救濟制度須依循如上所述,必須在時限內,向法院提出上訴狀。否則如果超過時限,就無法再提出上訴,一旦判決確定,除非有非常上訴或聲請再審之事由,否則無法救濟!
故在刑事訴訟程序中、對第一審地方法院判決不服,應於接獲判決書正本之翌
日起十日內上訴第二審,上訴第三審時亦同。

2005-12-31 17:28:31 · answer #5 · answered by Anonymous · 0 0

fedest.com, questions and answer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