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乙是夫妻,育有3個子女丙、丁、戊,丙每月收入5萬元,丁每月收入4萬元,戊每月收入3萬元,甲某日年老力衰,不幸死亡,乙殘障,無謀生能力,試問:乙倘若每個月需2萬元才能自謀生活,丙、丁戊有扶養能力,依比例每人每月應負擔多少?倘若3人皆不副扶養義務,放任乙自生自滅,已不幸餓死,則丙、丁、戊應負何種刑事責任?將背叛除何土徒刑?
2005-12-29 03:53:52 · 1 個解答 · 發問者 Anonymous in 政治與政府 ➔ 法律與道德
一、定扶養義務:丙、丁、戊為乙之直系血親卑親屬,依民法第一千一百十五 條第二款規定,應對乙負扶養義務。二、扶養義務負擔:依民法第一千一百十六條之一規定,負扶養義務者有數人 而其親等同一時,應各按其經濟能力分擔。故:(一)丙:負擔額為2*5/(3+4+5)=8333元(二)丁:負擔額為2*4/(3+4+5)=6666元(三)戊:負擔額為2*3/(3+4+5)=5000元三、丙、丁、戊3人皆不副扶養義務,放任乙自生自滅,不幸餓死。(一)構成要件: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規定之違背義務遺棄罪,通說認為「民法 上之扶養義務」即係義務人,丙、丁、戊即屬之(27上1405參照),又放任 乙自生自滅,即屬遺棄之行為且致其生命陷於危險狀態。另乙不幸餓死, 則進一步構成同條第二項規定之違背義務遺棄致死罪之構成要件。(二)丙、丁、戊3人皆無阻卻違法及阻卻責事由。(三)結論:丙、丁、戊3人應依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第二項規定處斷。
2005-12-29 05:36:30 · answer #1 · answered by 坤成 7 · 0⤊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