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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訴、抗告、聲請再議、聲明異議、提起訴願、提起再訴願、行政訴訟、聲請重新審理
以上各項期間為何?意義為何?何種情形適用?

2005-12-29 00:07:50 · 1 個解答 · 發問者 Anonymous in 政治與政府 法律與道德

上述各項規定在法條中第幾條?

2005-12-29 00:13:18 · update #1

回答的很好謝謝
但是以上各項期間為何?

2005-12-30 09:11:28 · update #2

1 個解答

今晚給您答案

2005-12-30 13:32:47 補充:
上訴第 三 編 上訴   第 一 章 通則第  344    條當事人對於下級法院之判決有不服者,得上訴於上級法院,如自訴人於辯
論終結後喪失行為能力或死亡者,得由第三百十九條第一項所列得為提起
自訴之人上訴。
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下級法院之判決有不服者,亦得具備理由,請求檢察
官上訴,除顯無理由者外,檢察官不得拒絕。
檢察官為被告之利益,亦得上訴。
宣告死刑或無期徒刑之案件,原審法院應不待上訴依職權逕送該管上級法
院審判,並通知當事人。
前項情形,視為被告已提起上訴。第 349 條上訴期間為十日,自送達判決後起算。但判決宣示後送達前之上訴,亦有
效力。抗告第 四 編 抗告第  403    條當事人對於法院之裁定有不服者,除有特別規定外,得抗告於直接上級法
院。
證人、鑑定人、通譯及其他非當事人受裁定者,亦得抗告。第 410 條原審法院認為有必要者,應將該案卷宗及證物送交抗告法院。
抗告法院認為有必要者,得請原審法院送交該案卷宗及證物。
抗告法院收到該案卷宗及證物後,應於十日內裁定。聲請再審第  420    條有罪之判決確定後,有左列情形之一者,為受判決人之利益,得聲請再審

一 原判決所憑之證物已證明其為偽造或變造者。
二 原判決所憑之證言、鑑定或通譯已證明其為虛偽者。
三 受有罪判決之人,已證明其係被誣告者。
四 原判決所憑之通常法院或特別法院之裁判已經確定裁判變更者。
五 參與原判決或前審判決或判決前所行調查之法官,或參與偵查或起訴
之檢察官,因該案件犯職務上之罪已經證明者,或因該案件違法失職
已受懲戒處分,足以影響原判決者。
六 因發現確實之新證據,足認受有罪判決之人應受無罪、免訴、免刑或
輕於原判決所認罪名之判決者。
前項第一款至第三款及第五款情形之證明,以經判決確定,或其刑事訴訟
不能開始或續行非因證據不足者為限,得聲請再審。第  421    條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之案件,除前條規定外,其經第二審確定之有罪判
決,如就足生影響於判決之重要證據漏未審酌者,亦得為受判決人之利益
,聲請再審。聲明異議、行政執行法第    9    條義務人或利害關係人對執行命令、執行方法、應遵守之程序或其他侵害利
益之情事,得於執行程序終結前,向執行機關聲明異議。
前項聲明異議,執行機關認其有理由者,應即停止執行,並撤銷或更正已
為之執行行為;認其無理由者,應於十日內加具意見,送直接上級主管機
關於三十日內決定之。
行政執行,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因聲明異議而停止執行。但執行機關因
必要情形,得依職權或申請停止之。提起訴願訴願法、提起再訴願訴願法第九十七條  於有左列各款情形之一者,訴願人、參加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得對於確定訴願決定,向原訴願決定機關申請再審。但訴願人、參加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已依行政訴訟主張其事由或知其事由而不為主張者,不在此限︰ 一、適用法規顯有錯誤者。 二、決定理由與主文顯有矛盾者。 三、決定機關之組織不合法者。 四、依法令應迴避之委員參與決定者。 五、參與決定之委員關於該訴願違背職務,犯刑事上之罪者。 六、訴願之代理人,關於該訴願有刑事上應罰之行為,影響於決定者。 七、為決定基礎之證物,係偽造或變造者。 八、證人、鑑定人或通譯就為決定基礎之證言、鑑定為虛偽陳述者。 九、為決定基礎之民事、刑事或行政訴訟判決或行政處分已變更者。 十、發見未經斟酌之證物或得使用該證物者。 前項聲請再審,應於三十日內提起。前項期間,自訴願決定確定時起算。但再審之事由發生在後或知悉在後者,自知悉時起算行政訴訟聲請重新審理行政訴訟法\第六編  重新審理第二百八十六條   聲請重新審理,應以聲請狀表明左列各款事項,提出於管轄行政法院為之:   一、聲請人及原訴訟之兩造當事人。   二、聲請重新審理之事件,及聲請重新審理之陳述。   三、就本案應為如何判決之聲明。   四、聲請理由及關於聲請理由並遵守不變期間之證據。   聲請狀內,宜記載準備本案言詞辯論之事項。第六編  重新審理第二百八十四條   因撤銷或變更原處分或決定之判決,而權利受損害之第三人,如非可歸責於己之事由,未參加訴訟,致不能提出足以影響判決結果之攻擊或防禦方法者,得對於確定終局判決聲請重新審理。   前項聲請,應於知悉確定判決之日起三十日之不變期間內為之,但自判決確定之日起已逾一年者,不得聲請。

2005-12-30 08:32:47 · answer #1 · answered by 活字典 7 · 0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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